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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警射毙赃车上的少年 死者父求偿千万“告错”败诉
2020-12-16 13:01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杨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员刘政国4年多前追赃车,他却近距离开枪、打中坐在驾驶座旁的
16岁徐姓少年,徐遭击毙。台湾高等法院依过失致死罪判刘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最高
法院上月驳回上诉定谳。徐父求偿1千万元,高院民事庭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以桃
园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判败诉。
徐母另提国赔,桃园地院今年7月判市府、警局国赔148万元,因已赔偿完毕而告确定。
2016年1月21日凌晨,刘政国(32岁)与两名员警巡逻经过杨梅区瑞溪路发现失窃轿车,
闪灯鸣笛警示,对方拒停并加速逃逸,双方在杨梅、平镇、大溪等地高速追逐,员警后来
拦停赃车。赃车停下后又试图加速绕过警车逃逸,刘朝车子右侧开枪,子弹贯穿右后车门
玻璃、打中徐姓少年。刘开枪时,距赃车右侧仅约0.18公尺、后方1.65公尺。
检方侦讯时,刘政国称当时情况紧急,怀疑车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开枪制止,使
用枪械并无不当。检察官检视行车记录器,发现赃车只是逃避检查,并无冲撞警车或攻击
员警的行为,员警当下并未遭到生命危害。检方认为使用枪械应把握急迫性、必要性原则
,也应以侵害法益最小方式处理;以当时的状况,员警应该放弃射击,采其他方式逮捕,
开枪已逾越比例原则,认定警员有过失。
徐父认为刘政国是下车后近距离开枪,枪口是朝上而不是朝车轮,批评刘是“因情绪故意
开枪”,怎符合警械使用条例?最高法院以二审认事用法无违误,驳回检察官上诉,也就
是刘遭判5月得易科罚金之刑定谳。
徐父在刑案上另提附带民事诉讼,认为刘的过失行为害他丧子,应赔偿1千万元。
警械使用条例第11条规定警察执行职务使用警械致人伤亡时,“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
、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其出于故意之行为,各该级政府得向其求偿。”。高院认为
刘政国任职桃园市警杨梅分局,徐父应以刘所属“各该级政府”即桃园市政府为赔偿义务
机关,不能直接向刘个人请求,因此驳回原告之诉、假执行声请。
本件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