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儿11岁被父抛弃 20年后考上律师控父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03 14:47:03
刑事部分,目前还没见到判决内容
但早前的声请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部分,则有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家亲声字第285 号
民事裁定、106 年家亲声抗字第 75 号民事裁定可参。
大概看来,这个“遗弃儿童、少年而拒绝养育”,难道就因为有“代行”的,而得以免罪
吗?
这边以抗告的部分来讲吧:
一、抗告人于原审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系抗告人之父,相对人与抗告人之母亲丙○○(
已殁)婚后育有抗告人之姊丁○○、抗告人之兄戊○○、抗告人。声请人之母丙○○过世
后,相对人再婚另育一子己○○。抗告人就读小学五年级左右,相对人在外积欠债务,竟
将当时住处的值钱物品搬走且离去,弃抗告人于不顾,幸经当时年约17岁之抗告人胞姐丁
○○带抗告人去投靠住在新北市中和区的外婆,抗告人始免露宿街头。相对人遗弃抗告人
后,不再闻问抗告人。抗告人最近接获新北市政府社会局通知,始知相对人遭社会局安置
中。因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对抗告人未负起养育责任,且情节重大,若由抗告人负担扶养义
务显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请求免除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若不宜免
除亦请减轻抗告人之扶养义务等语。
二、原审裁定仅减轻抗告人扶养义务为每个月新台币(下同)六千元。抗告人不服原审裁
定,请求免除或再予减轻扶养义务,其抗告理由略以:
(一)抗告人出生时住在新北市中和区的外婆家,当时由母亲、外婆、阿姨等人照顾,相对
人游手好闲而未每天回家,也没有照顾过抗告人。约抗告人3岁时,母亲过世,相对人才
把抗告人及兄姊带到台中租屋生活,并再婚另育有抗告人之同父异母之弟己○○。抗告人
就读小学五年级时,相对人积欠赌债而恶意遗弃抗告人,抗告人由姊姊带至新北市中和区
投靠外婆及阿姨迄今,此部分业据相对人在另案钧院106年度家亲声字第490号案件有承认
,并提出切结书表示“本人早年因赌博习惯确实无扶养丁○○、甲○○、戊○○、己○○
等子女”等语。原裁定却以相对人离家后,尚有抗告人之外祖母接手照顾抗告人云云,认
定相对人未尽扶养义务并未达情节重大之程度,难令人心服。
(二)相对人遗弃抗告人以前,早已非每天回家。声请人之兄姊国中毕业后,均遭相对人要
求去念私立高职夜间部,以便白天去工厂赚钱,每月须各拿1万元给相对人,当时家庭经
济来源实际是靠抗告人的兄姊工作赚钱,及相对人的再婚配偶去幼稚园工作的稳定收入在
支撑。原审裁定认为相对人于抗告人国小6年级前仍有分担家庭开支,有必要再斟酌。
(三)抗告人在小学五年级以前,是住台中市大肚区乡下,20年前物价生活水平远低于都市
,抗告人就读公立国小的花费有限,抗告人后来至新北市中和区投靠外婆后,高中、大学
的费用是数十倍于国小时期,相对人未负担分毫。原审裁定仅以相对人在抗告人国小6年
级前仍有分担家庭开支,作为时间点切割,有再研求必要。
(四)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函覆表示相对人安置费用每月18000元。106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费
用每月为13700元。原审裁定将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减为每月6000元,仍有过高疑
虑,因抗告人虽从事律师的工作收入较其他兄弟姊妹丰厚,但必须扶养照顾年迈的外婆、
阿姨,且抗告人名下的房地系向抗告人之小阿姨庚○○借50万作头期款,抗告人尚无法清
偿。原审裁定将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减为每月6000元,仍属过高,请求再予减轻。
参酌钧院106年度家亲声字第490号裁定,抗告人的兄姐丁○○、戊○○对于相对人的扶养
义务,被减为每月各三千元。抗告人遭相对人遗弃的年纪更小,相对人未扶养照顾抗告人
的时间更久,抗告人对于相对人的扶养义务不应该高过兄姐的金额三千元等语。
三、按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
经济能力,分担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
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5条第3项、第1117
条分别定有明文。次按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
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
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
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
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有明定。核其立法理由系民法扶
养义务乃发生于有扶养必要及有扶养能力之一定亲属之间,父母对子女之扶养请求权与未
成年子女对父母之扶养请求权各自独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五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意旨参照
),父母请求子女扶养,非以其曾扶养子女为前提。然在以个人主义、自己责任为原则之
近代民法中,征诸社会实例,受扶养权利者对于负扶养义务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曾故
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所定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或对于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之情形,例如实务上对于负扶养义务者施
加殴打,或无正当理由恶意不予扶养者,即以身体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诸于负扶养义务者而
言均属适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号判例意旨参照),此际仍由渠等负完全扶养义
务,有违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项,此种情形宜赋予法院衡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权
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扶养义务。至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
务者有第1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养义务者于死而未遂或重伤、
强制性交或猥亵、妨害幼童发育等,法律仍令其负扶养义务,显强人所难,爰增列第2项
,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养义务。可知增订之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于99年1月29日施行
后,扶养义务从“绝对义务”改为“相对义务”,赋予法院得斟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
权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四、经查:
(一)抗告人之父亲,即相对人,因身心障碍致生活无法自理,经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协助自
106年4月11日起安置在私立○○○老人长期照顾中心,且相对人名下无财产之事实,有新
北市政府000年00月00日新北府社障字第0000000000号函文、新北市私立○○○老人长期
照顾中心000年00月00日主字第00000000号函暨乙种诊断证明书影本,及相对人104、105
年度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等件附于原审卷可稽,足认相对人已贫病交迫,堪
认系属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之人。抗告人与其姐丁○○、兄戊○○、同父异母之弟
己○○,均系相对人之子女,且均已成年,有其等户籍资料在原审卷内可稽,依法共同对
相对人负有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
(二)抗告人主张相对人对其未尽扶养义务而请求免除或再减轻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云云,
惟查:
1.抗告人的胞姐丁○○于原审到庭证称:两造一直生活到抗告人读国小五年级时,我记得
那时候有一天我回家后,只有抗告人一个人在家,家里的值钱东西都不见了,当时我仍与
两造同住,相对人当时工作是在工地打零工。当时同住的有两造、我、我弟弟戊○○、相
对人的再婚配偶、同父异母的弟弟己○○。但是,戊○○、相对人的再婚配偶、己○○均
于相对人离家前的一阵子就先搬出去。相对人应该是因为欠了高利贷的债务,还不出来,
所以就跑掉。当时我与戊○○已国中毕业而半工半读,每个月各拿1万元贴补家用。其他
家用部分就是相对人与其再婚配偶自己处理等语(见原审106年7月20日非讼事件笔录)。
抗告人的同父异母的胞弟己○○在本院106年度家亲声字第443号请求减轻免除扶养义务案
件,则陈述其高职毕业,在爱买大卖场工作,月入仅约22,000元,且无积蓄等情。
2.相对人于本院调查时到庭陈称:“我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一个人可以给我2000或
3000元,但现在都没有人拿钱给我。四名子女都没来看我。我有养过抗告人,但只有养一
点点,抗告人读小学时,我有养她。我后来跟妻子离婚就离开了,小孩都留给他们的外婆
照顾,那时我在工地当临时工,小孩的妈妈在工厂车衣服。我的第一个老婆是死掉,第二
个老婆是离婚。我只有一台使用十几年的机车,没有其他财产。我以前打工的钱只够吃饭
”等语(见106年10月25日准备程序笔录)。
3.抗告人于本院调查时陈述:“我在3、4岁至11或12岁之间,相对人确实有扶养我,相对
人在工地打零工,收入不稳定,主要是他的再婚配偶在当幼稚园老师,她的收入稳定,所
以都是相对人的再婚配偶在扶养我。我当时放学后都去幼稚园找相对人的再婚配偶。我知
道相对人与再婚配偶有生一个儿子己○○,但我没有与他联络。我同意每个月付2000或
3000元给相对人。我不同意支付社工主张的安置费用18000元”等语(见106年11月15日准
备程序笔录)。
4.依上开调查,抗告人于母亲过世后,约3、4岁至11或12岁之间,仍有与相对人同住,亦
受相对人及其再婚配偶之扶养照顾,相对人当时虽无稳定收入,但仍有打零工分担家庭开
支,并非完全未尽对抗告人之扶养义务,是其对于抗告人之成长,尚非无任何贡献,故认
相对人尚未达到“未尽扶养义务的情节重大情形”。因此抗告人请求免除对相对人之扶养
义务,碍难准许,否则将使相对人的扶养责任全归由其余三名子女丁○○、戊○○、己○
○负担,显有不公平。
(三)抗告人请求免除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虽于法不合,惟请求免除或减轻扶养义务,为
形成权,法院得依职权衡量,不受请求人声明拘束。依两造在本院调查时陈述,及证人丁
○○于原审证述,可认相对人对抗告人未善尽扶养义务,依法得减轻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
养义务。查:
1.相对人之法定扶养义务人,除抗告人外,尚有抗告人之姊洪雪华、兄戊○○、同父异母
之弟己○○等人之事实,有抗告人与丁○○、戊○○、己○○之户籍资料在原审卷内可稽。
2.相对人身心障碍致生活无法自理,于106年4月11日起经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协助安置在私
立○○○老人长期照顾中心,每月安置费用为18,000元,此有新北市政府函文可参,惟此
不包含其他额外的医疗费用。
相对人的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有四名子女,其等扶养责任轻重比例,非仅以其等过去受扶
养时间长短为衡量标准,仍须综合考量其等目前经济收入比例。经审酌扶养义务人四人的
经济程度如下:
抗告人于原审自述其担任律师月入约50,000元,但需缴纳房贷每月15,000元;抗告人的胞
姐丁○○于原审陈述其担任客服工作月入2万多元、单亲扶养一名子女,戊○○在电子公
司工作收入不明等语。
抗告人的同父异母之弟己○○在本院106年度家亲声字第443号请求减轻免除扶养义务案件
则陈述:其高职毕业,在爱买大卖场工作,月入仅22,000元,且无积蓄等语(见本院调阅
该案的裁定及开庭笔录影本附卷)。
原审调阅抗告人、丁○○、戊○○、己○○四人于104、105年度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
件明细表,显示抗告人于104、105年所得总额分别为717,757元、492,761元,名下有房屋
、土地各1笔及投资3笔,财产总额为821,420元;丁○○于105年度所得总额为22,244元,
名下无财产;戊○○于105年所得总额为169,362元,名下仅有投资1笔,财产总额则为
80,000元;己○○于105年所得总额为115,892元,名下无财产等情。
依前开资料,抗告人之学历、工作能力、经济收入,均优于己○○、丁○○、戊○○;虽
抗告人受相对人扶养时间较诸于其姐丁○○、其兄戊○○更短,惟抗告人在四名手足中属
于最优秀者,其担任律师年资尚浅,日后多年历练后,未来收入可期待更丰,故认抗告人
宜承担比其他手足更多的扶养责任。
参酌内政部社会司公布之历年最低生活费一览表,106年度台湾省最低生活费用每月约为
11,448元、新北市为13,700元,再考量相对人之实际需要、抗告人之经济能力及身分等一
切情状,认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减轻为每月6,000元尚属适当。
(四)原审参酌上情,认相对人对抗告人长期未善尽其扶养义务,但情节尚未达情节重大情
事,未能免除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酌定抗告人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减轻为每月
6,000元,其认事用法俱无不当,抗告意旨仍执陈词指摘原裁定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
无理由,应予驳回。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20-11-03 14:50:00
17岁的姐姐带11岁的妹妹去找外婆 好惨阿QQ还被强迫去上夜间部 白天去打工 拿钱给他花
作者: nekoares   2020-11-03 14:59:00
就再上诉看能不能减免更低吧
作者: kiv9137 (AgN)   2020-11-03 15:00:00
兄姊牺牲学业赚钱给这垃圾父亲花,还要给钱,更惨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03 15:03:00
其实是已经定谳了的...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20-11-03 15:05:00
可笑司法 这样判表示 直接丢掉都没事 反正会有人养
作者: mermermer (Mer)   2020-11-03 15:06:00
"我有养过抗告人,但只有养过一点点到小学" XDDDDDDDDD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20-11-03 15:06:00
只要有人养 没死掉 就没事 还赚一笔养老金
作者: sameber520 (请给我萝莉)   2020-11-03 15:23:00
要这样判更绝一点就接回家渴死 最便宜的方式处理尸体长期下来绝对比每个月付6K更省
作者: call5566me (软男抠)   2020-11-03 15:25:00
笑死 结果姊姊养他 最后跳过来说为什么我要付比较多
作者: iwanowsky (Qoo)   2020-11-03 15:26:00
倒数第3段完全不知道是哪种逻辑 怎么不说在大卖场也可以搬到变成老板
作者: sameber520 (请给我萝莉)   2020-11-03 15:30:00
没错 重点是凭什么要他承担 而不是他能担得起
作者: guemao (肝为罢极之本)   2020-11-03 15:39:00
社工还真有爱心 肯花时间帮这种老头子的忙
作者: i9100 (i9100)   2020-11-03 15:53:00
年收入[原]71万,49万,[兄姐]2万,16万,11万, 我看了什么?这样看来,月薪22K都算稳定高薪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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