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ofox (狐说八道之全台最中肯)》之铭言:
: 我想藉这个标题问一下
: 有没有高手乡民能够解答
: 到底什么时候可以使用行政命令?
: 什么时候必须通过立法??
: 举例来说
: 为何美猪进口不需立法
: 但服贸却需要经过立法院
: 标准是什么?怎样才适用
: 麻烦高手解答了
这个
释字443号援引了重要性理论
反正就是对人民基本权具有重要性的就需要法律保留
然后
443号还创设出了台湾特色的层级化法律保留
可以分成以下四个层级
1:宪法保留 这个主要是第八条人身自由啦
宪法第八条跟相关释字把对人身自由的拘束都弄明白了,就算是立法机关也不能透过立法限缩人身自由
2:绝对法律保留
这个层级指的是必须由立法者通盘立法,不得透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再行规定
目前大法官明确承认要绝对法律保留的有:
1:罪刑法定 443号
2:财产征收400号
3:时效制度 474号
4:临检程序 535号
5:对隐私权的限制 603号
6:诉讼程序 681号
7:公务员惩戒 491号
8:国赔要件 670号
3:相对法律保留
这个层级允许立法者在专业性的部分授权行政机关制定
像毒品危害防制法里面说毒品的认定由行政院公告就是属于相对法律保留
4:不用法律保留
这个层级允许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技术、细节性事项可以迳行发布行政命令来规定
像你各位去户政事务所领身分证就要遵守乡公所还啥发布的身分证领取事项作业要点就是属
啊
这个是我国实务喇
只是我觉得齁
应该要回归机关功能最适理论
立法者乖乖处理通盘性的事务
然后专业事项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处理
然后行政命令不牴触法律就好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