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家|女医被爆悔婚拥吻小开 生前亲笔文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10-17 08:56:36
※ 引述《organize222 (GOGO99)》之铭言:
: 抱怨从医的未婚妻在喜宴前2周,和小开出游巴黎,还附上2人亲密影片,指未婚妻从事特
: 种行业、曾堕胎,未婚妻不堪受辱提告后
: 检痛批踩红线,即使张男po文内容是真的,也只是个人私德,超过言论自由保障的红线,
: 依加重诽谤罪起诉张男。
: 所以...检察官的意思是,偷吃、婚外情、堕胎、劈腿等等都是私德
: 讲出来纵使是事实也触犯了诽谤罪,而且是加重诽谤
: 又学到了一堂法律课了
: 感谢~
我看过高等法院钱建荣法官写的关于诽谤罪的判决,我觉得他的见解还挺有道理的。
109年度上诉字第2232号
三、妨害名誉罪章中,不论诽谤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国家以刑
罚公权力,对于人民的“言论”处罚,这样的刑罚规定是否
牴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之意旨,有违反比例原
则的疑虑,向来为学说及实务上所争论。我们先来看这种犯
罪所想要规范及处罚的“言论”,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关
系如何?于认定这种犯罪成立时,是否以及应受言论自由基
本权的何种限制:
(三)分析妨害名誉罪章的法条结构及编排体系,刑法第309条
处罚的是“公然侮辱”的言论,第310条则处罚“意图散
布于众,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之言论,同
条第3项另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
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所
谓“证明真实且事关公益”条款)。换言之,刑法公然侮
辱及诽谤罪所要处罚的言论,至少包括如下三者:1不中
听的公然侮辱言论(侮辱言论);2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
事之言论(诽谤言论);3虽属真实但与公益无关的言论。
姑且不论第三种言论所以处罚之理由,系因为侵犯他人之
隐私权,而与妨害名誉无关,暂不讨论。就第1、2种关于
“诽谤”及“侮辱”言论的区别标准,学说多以刑法第310
条第1项诽谤罪之构成要件“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
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而将“言论”区分为“事实
陈述”及“意见表达”二种。此种区别早有实务依据,司法
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曾举例区别二者谓:“某甲对多数人骂
乙女为娼,如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
实,自应成立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诽谤罪,倘仅漫骂为娼,
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309条第1项
论科”。换言之,刑法第309 条所称“侮辱”及第310条所称
“诽谤”之区别,前者系未指定具体事实,而仅为抽象之谩骂;
后者则系对于具体之事实,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誉者,称
之诽谤。很明显的,事实陈述有所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
达或对于事物之“评论”,因为涉及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即
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是以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规定“对
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等语,既谓可以证
明为真实者,祇有“事实”方有可能,此更足以证明我刑法诽
谤罪仅规范事实陈述,而不包括意见表达。
(十)最后的难题是,既然言论的不真实性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为
何刑法第310 条但书规定“虽属真实但与公益无关的言论”也
要处罚的第三种言论?本席以为,诽谤罪其实保护两种性质不
同的法益“名誉”及“隐私”(参见释字第509 号解释),而
刑法第310 条第3 项后段所欲保障的正是“隐私权”。正因为
隐私是个人不受打扰的自主私密空间,所以传述不真实之资讯
虽然会侵害名誉权,但不会有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唯有传述真
实的资讯始有侵害隐私权可言,所以刑法要处罚与公益无关的
真实言论,也正因为二者法益截然不同,所以刑法第310 条才
无法将“不真实言论”明定为构成要件。严格的说,刑法第
310 条第3 项但书就不应该定在妨害名誉罪章,而应该列入次
章之妨害密秘罪章为宜。当然,参见刑法第311 条所定的善意
言论不罚规定,如系出于善意之真实而与公益无关言论,亦非
刑法处罚之言论。
简单说,发表的言论是指责个人私德与公益无关,虽然指责的内容是真实存在,
钱法官认为这个言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毕竟隐私是个人不受打扰的自主私
密空间,也是大法官释字第603号揭示的"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
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
于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
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
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参照)。"
所以啦,下次有哪个家伙爱公开说五楼爱被十二猛汉肛肛,整天看GAY片尻尻,
就算被证实是真实的,五楼也可以告诽谤罪,毕竟五楼那些行为是个人隐私,
而且与公益无关。
作者: rapnose (鼻马龙)   2020-10-17 09:03:00
虽然觉得只在部分情境有道理而已,但推认真分享观念。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20-10-17 09:07:00
310条3项但书背后理由见人见智 我觉得只是限缩适用而已讲真实的事情而毁损他人名誉 但跟公益无关 也许单纯只是立法者觉得不这样规定会太多爆料八卦 对于社会无益所以决定关上这扇窗 回归诽谤处理。
作者: shala (沙罗)   2020-10-17 09:30:00
照这说法,凡无关公益之隐私皆不可言,笑死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20-10-17 09:31:00
隐私只限当事人自己,劈腿背叛不是隐私吧这就像公布诈欺犯的罪行也会被告一样
作者: wewants   2020-10-17 09:45:00
渣男需要被公布防止他人再受害 必取也该是同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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