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当时是无条件投降的,无条件投降就是接受盟军开出的所有条件,不得讨价还价。
盟军开出的条件,就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所载的内容,也就是盟军内部分赃战利品
的协议。
以法律术语来说,波茨坦宣言是要约,降伏文书是承诺,光是这两份文件就构成意思表
示合致的协议。
有人可能会说停战协议与领土协议不能混为一谈,像欧陆法系的观念中,除了债权契约
外,还另外需要一份物权契约,才能所有权的转移。可是这不是普世通行的法律观念,
英美法系中,就完全不搞这一套,一份契约就能完成所有权的移转。
最后,再请教台湾主权未定论者一个问题,韩国独立是1945年还是1951年,韩战爆发时
,朝鲜半岛是否是日本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