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15岁少女翘家6天 惊爆遭搞2次3P
4.完整新闻内文:
15岁少女翘家6天,到苗栗县投靠男友林姓男子,与林男及其友人潘姓女子发生3P性行为
,少女母亲得知,告2人妨害性自主;检方依2人以上共同犯强制性交等罪嫌起诉。但法官
调查,无积极事证显示被告2人有违反少女意愿,认强制性交罪不成立,但林男犯对于14
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3罪,各处3个月。应执行7个月。
林男于2018年11月间,经友人介绍认识被害少女,2人于12月间进而交往成为情侣。因被
害少女与家人发生争执,遂翘家到苗栗县投靠林男;少女家人报警协寻,少女于6天后被
苗栗警方寻获,通知带回。
少女返家后,母亲关心过去离家多日动态,少女向母亲吐露,与林男发生3次性行为,当
中2次还与潘女一起,潘女也有摸她胸部。少女并对母亲称,2人对她口气很凶,她也有说
“很痛、不要!”
少女母亲报警提告妨害性自主。林男、潘女都辩称,没有违反少女意愿;且潘女称林男告
诉她少女16岁,她不知道少女未满16岁;不过,苗栗地检署侦查后,依强制性交、2人以
上共同犯强制性交等罪嫌,将林男、潘女起诉。
苗栗地院法官认为按强制性交罪,系以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
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为其构成要件。所称“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固不必达于使被害人
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须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仍执意为之,
始为相当。
法官调查,少女于暂住期间,林家还有林男祖母,若少女认遭强暴欺负,应可向外呼救求
援,但少女却无,难据少女指诉,而认定林男、潘女有对其施以强制。
法官认为,林男所犯应适“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或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利
用未满14岁之男女或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听任摆布之机会或经其
同意而为性交,依犯3罪,各处3个月,应执行7个月。潘女部分,则无证据认定她确知少
女未满16岁,无罪。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17435
6.备注:
这男的有什么过人之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