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键盘法官冬雨
感觉这个案子有点误会
如以普通伤害罪来说
属于告诉乃论之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 232 条
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
第 233 条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独立告诉。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
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告诉。但告诉乃论之罪,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就是伤害罪原则上只有被害人本人能提告
除非被害人未成年或已婚
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 通常是父母
或者配偶来提告
换句话说 你各位单身成年肥宅被人打伤打昏
别人是不能替你告的
不过这样单身成年肥宅 被打昏已经够可怜了
竟然还没有人可以代为提告讨公道是不是
很离谱?
没关系 立委诸公早就想到了
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告诉乃论之罪,无得为告诉之人或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该管
检察官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本条准用之。
你各位单身肥宅昏迷当然属于
“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的情形
检察官是可以指定别人替昏迷的肥宅提告的
最后 以上单身肥宅的案例是我随便举例
贴近生活 让你各位容易了解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请勿对号入座
以上 祝你各位连假愉快
※ 引述《PeterU (你妈妈)》之铭言
: ETtoday新闻云
: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 被砍重伤昏迷要签名才能告!家属怒呛检警:以后最好打成植物人
: https://i.imgur.com/tiwoavK.jpg
: 国道1号湖口服务区7日午间,一名18岁的林姓犯嫌不满被瞪又被压制在地上爆打,
: 拿出刀子对29岁李姓男子狂砍,造成李男肢体多处刀伤,送医急救;受害者家属又
: 在8日上PTT抱怨,家人还昏迷不醒在加护病房,检察官却丝毫不管被害者的死活和
: 感受,还要求必须本人做笔录和要求提告才能受理,还说“祝这些不食人间烟火不
: 管他人死活的司法人员,以后最好都出入平安不要遇到任何事情”。
: 7日中午在国道湖口休息区,林嫌与李男疑似因插队问题引发龃龉,林嫌不爽被李男
: 瞪了几眼,口角后又爆发肢体冲突,李男将林嫌压在地上一顿爆打,之后林转回车
: 上拿出刀子对李男猛砍,导致李男溅血休息站,附近的路人目睹画面也吓得赶紧报
: 警。
: 当时警方快速到场,除了将李男送医外,也将现行犯林男带回侦办。不过李男的家
: 属却上《MOPTT》抱怨,无法理解与忍受司法机关,家人因为紧急又漫长的手术所以
: 无法制作笔录,检察官这方面丝毫不管被害者的死活和陷入感受,居然还要求必须
: 要本人做笔录和要求提告才能受理,不然就没有理由要押人,要放人!
: PO文者痛批,“伤者还在医院昏迷不醒,结果你(检方)居然只认为伤害!?你司法
: 单位的大人要不要也试试看呢?说检调单位认为没有生命危险啊,X咧说这些是人话
: 吗?”、“我只能祝这些不食人间烟火不管他人死活的司法人员,以后最好都出入
: 平安不要遇到任何事情”、“以检调的想法,大家记得以后最好把人打到植物人就
: 不会被提告了喔^_^”。
: 网友也回应,“家人不能代为提诉吗?找律师问看看吧”、“这篇给它爆,推起来
: ”、“辛苦了、高调,台湾司法就是笑话”、“就不要又是法律人最爱的思觉失调
: ,鬼岛真的是犯罪天堂”。
: 国道2大队表示,7日晚间将本案移送新竹地检,因被害人曾向警方表示要提出伤害
: 告诉,而本案送往检方后,检方也按程序要求,需有被害人签名,警方也同时向检
: 方说明,因被害人目前仍在昏迷中,无法亲签,检方才提出可由家属签名代告的方
: 式受理,因此警方才再次前往,请受害人家属签名提告。
: 新竹地检署发言人陈玉华表示,昨晚内勤检察官收案后,考量被害人曾要求提告,
: 却欠缺亲笔签名,考量被害人仍昏迷不醒又已年满18岁,才请警方转达可由家属代
: 为提告,或等当事人清醒后再提告,之后警方联络被害人2位哥哥,并由大哥出面代
: 为提告。
: 陈玉华说,本案虽目前只依伤害罪嫌移送,但之后检警或当事人也可依状况加重提
: 告重伤害或杀人未遂,并非仅侷限于伤害罪嫌,再考量林嫌行凶是在人群聚集处,
: 加上被害人伤势,最后裁定10万交保侯传。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08/1827351.htm
: 备注:
: 原PO家人会被告强制加伤害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