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肥宅们好,楼主好,
我知道你一定是觉得很赌烂啦。
我想我碰到这种事一定也会觉得很美送。
但还是想认真回应一下你。
我以“对方在你送遗失物到警局前就已至警局报窃盗案”作为前提,开展以下的论述。
1.我想很多人是这样的,东西掉了一定不会觉得是自己的错,满脑子只会想着“干你娘谁偷我东西”,所以去报警报案,这个决策,蛮合情合理的。
2.窃盗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提起后检察官本就该依法追诉,我想他并不是针对你啦。
3.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的部分,依民法你当然可以主张,但财产上价值的部分,你可能很难判断喔~
要不要花这么大的时间和力气去跟人家争,要好好判断。
请求权时效的部分,要好好注意一下,从对方认领之日之隔日开始起算6个月,届满后对方就可以时效抗辩囉。
4.侵权行为损赔的部分,有三种样态,不论从何种样态去审酌,你究竟被“侵害”了什么权利?坦白说,我看不出来。传你到侦查庭的工作损失吗?是检察官依法传你的。
还是要主张人格权受损害?
不论何种,我想主张起来,会真的很有困难,在法律上也很难站得住脚。
建议你要好好思考三个点:
“赢了,你能拿到什么?”
“但不论赢或输,你会失去什么?”
“得到和失去,孰轻孰重?”
因凶而讼,讼则终凶。
我认为这句话适用在所有的案子,无一例外,一个好律师要做的,是帮助客户“事前避免”、“事后控制”他的损害,而不是把客户一脚踹到法院上去应诉。
理性上,你也可以试试这样的思考方式,是否要为了一件小事,让自己有蒙受更大不利益的可能性?例如花时间调解、自己撰写书状的时间成本、出庭的心理压力、裁判费等等等。
感性上,你一定会有要给对方一个教训的想法,我想我碰到这种事,也会有一样的想法。
纯粹给你一些建议,自行决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