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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正义的前提是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正确,否则,无辜者受刑,有罪者逍遥,
社会生活与法律秩序也无和平可言。其次,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实体法上的刑罚目的,
也是诉讼法上能否达成法和平性的指标,如果裁判结果能够满足被害人及社会大众
的应报心理,并且兼顾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之需求,我们才能期待各方不要再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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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段是节录林钰雄老师新版的《刑事诉讼法》,2020年9月热腾腾刚出炉的。
有别于过往部分法律系教授(特别是刑法教授)过度强调法律人自以为理性的优越,
将未受过法律训练的社会大众视为理盲滥情、甚至将之视为对立面的无知之辈,
林老师在本书中反而提及刑事法的目的亦须包含满足被害人及社会大众的应报心理,
以期待杜减争端。惟近来有几则社会瞩目案件,其处理的结果却反人令大众譁然,
例如台铁杀警案、弑母割颅案、港人箱尸案,手段皆为极度凶残且罪证事实明确,
而凶嫌不是无罪释放、就是仍以自由之身逍遥法外。似乎社会大众所期待善恶有报
的应报心理,并不在这些司法从业人员或是主政者的考量范围之内,令人遗憾。
其实司法的功能之一(不是唯一)本来就是回应社会对正义的期待,这并不是一个新
的观点论述,只是许多法律人花许多时间在法学术语的解释、寻文摘句中推导逻辑,
在这些枝微末节的技术理论当中埋首钻研,忽略了司法的本质及目的,而林钰雄老
师在新书中再次提及,确实点醒吾等后生晚辈。盼大家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