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条是人定出来的, 代表他就是有修改的可能,
所以想借此标题, 记录一下目前现存的法条.
法规名称: 公共电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文化部 > 影视出版目
第 11 条
公共电视属于国民全体,其经营应独立自主,不受干涉,并遵守下列之原
则:
一、完整提供资讯,公平服务公众,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提供公众适当使用电台之机会,尤应保障弱势团体之权益。
三、提供或赞助各种类别之民俗、艺文创作及发表机会,以维护文化之均
衡发展。
四、介绍新知及观念。
五、节目之制播,应维护人性尊严;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宪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观性、公平性及兼顾族群之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