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imjack (凤梨田阿肥)》之铭言:
: ※ 引述《ptt987654321 ()》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https://reurl.cc/4mog63
: 起诉书+判决连结
: 适用的法条是
: 中华民国刑法第315条之1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 体隐私部位者。
: 但很奇怪的是
: 不管起诉书还是判决都把重点放在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
: 而没有讨论“无故”这个构成要件
: 有没有法律人能出来解释一下 = =?
原则上 秘密 = 第三人不知道
A跟B女的行房纪录器
B女淫叫声 和A男 喊要射了
B女都知情阿
没有所谓录音档是 B女的秘密可言
我猜肯定是 检察官叫A男直接认罪进简易判决
进简易判决 就不用审理半天
法院就顺水推舟 看A男都认罪了
对于犯罪之内容就不用太多讨论了
就直接轻判
键盘法官以上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