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经过多方讨论,到底可不可以国赔,仍然应该先适用国赔法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
第一项 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
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项 前项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时,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
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项 前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
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公物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
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项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经管理
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
,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之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五项 第一项、第二项及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
关对之有求偿权。
本次罹难事件刚好就是第三条第三项所规范的情况
法条明文规定,只要管理机关等等有做适当的警告或标示,人民仍冒险从事活动,
国家可以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之一,可以争论的地方在于:
管理机关等等,是否已经"就使用该公物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
所谓"适当"可能是比较主观的判断与争论所在
到底一个警示或告示牌算不算适当??
要几处告示牌才算适当??要多大的字体或是版面才算适当??
还是说要设立一个围住侏罗纪公园恐龙的电网围墙才算适当??
这可能只能交给行政法院庭上的法官去裁量
甚至这样的裁判可能又会对以后的事故灾害产生国赔的拘束效果
另一项可能的主张是"无过失、衡平责任"
假设经台电检查所有管路管线都是依法进行养护,所以可以说得上是尽一切可能的注意
义务了,但仍然因为机器的某种失常原因导致灾难发生,这就是一种无过失状态
或许也可以思考国赔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损害赔偿,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
民法对于类似的问题可以参考第188条规定
当中就对于受雇人已经无过失的情况下,仍然订有法院可以要求部分的赔偿判决
林律师在文章中认为双方都有过失,都有部分责任
应该还是要回到事实的认定:
1.是否有"适当"告示??
2.台电是否有完成所有应注意义务?
(包含:是否定期养护与检测仪器与电缆、出现仪器设备异常是否有依程序进行排除与
停机处理...等等)
如果上述两件事情都有做到
那么我认为,台电确实处于无过失状态
至于无过失状态是否会需要赔偿,完全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以上观点如有错漏,也请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