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RADA (HIRO)
2020-09-14 10:43:17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黄翊婷
3.完整新闻标题:
酒驾男拒测一次喷33万3000元! 气回“警察强拉吓到我”反打脸
4.完整新闻内文:
江姓男子今年1月15日傍晚6时许酒驾骑车被抓,因为拒绝酒测还被依现行犯逮捕,事后不
仅面临18万元的罚锾,还被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罚15万3000元,相当于一次挨罚33万3000
元,气得提出行政诉讼。不过,苗栗地院法官最终并未采信他的说词,裁定驳回告诉,全
案仍可上诉。
江男在判决书中主张,上述酒驾行为一张罚单就写了两种行为,罚金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
,一行为两罚应该两害取其轻,“我没有戴安全帽去送菜给老人家,在门口被警察拉住机
车,又从机车上强行拉住我后面的裤头,是警察强拉我,我在惊吓中反应不过来才拒绝酒
测,当时有很多人在场,所以我想是我的错就跟着回警局,自动配合做酒测,我都全力配
合,可是不知道怎么会罚款这么重。”
江男强调,第一条行政法拒绝酒测罚18万元,第二条罚酒驾15万3000元,一张罚单写两样
行为,“我是教会人员,非常感谢法官劝说和医生一路陪我戒酒,以前看诊都看错科,应
该看精神科才能戒酒,我获得3个月良好的治疗,已经没有喝酒了,监理所应该了解全部
的过程。”
交通部公路总局新竹区监理所则主张,江男拒绝酒测,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
4项处罚,是罚他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接受酒测的义务;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
条第2款、第3款,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项第1款予以处罚,是以“作为”
方式违反禁止饮酒超过特定标准之不作为义务,故拒测和酒驾违反的义务不同,并不适用
“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苗栗地院法官也认同监理所的主张,认为江男的确有拒测和酒驾等违规行为,依法裁处并
无不妥,最终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14/1808288.htm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