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310030000100-1041214
本自治条例所称受保护树木,系指本市辖区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树胸高直径0.八公尺以上者。
二、树胸围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树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树龄五十年以上者。
五、珍稀或具生态、生物、地理及区域人文历史、文化代表性之树木,包
括群体树林、绿篱、蔓藤等,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树胸高直径系指离地一.三公尺所量测之树木直径,树胸围系指离地
一.三公尺所量测之树木周围。
====
只是拿掉树高十五公尺以上者,排除掉那些长的快的树。
没什么问题呀!
其它从树龄、树木直径到珍稀树木等本就都是列管保护之中,又没有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