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eremember (风飘)》之铭言:
: 我只想回复刘北元部分
: 无意护航,只是陈述事实,至于法院判12年是轻还重,交由大家判断
: 事发的经过是这样,刘北元在案发前就已经有长期忧郁症,服药控制仍有自残的倾向(都
: 有医院诊断证明)
: 而案发原因是之前刘北元为了与前妻离婚,名下的财产被捞走一大半。反正他当时是保险
: 法大
: 律师,只需要一点时间就能赚回来了
: 但他当时的女友(被害人)用电话向刘表示“你经济能力已经不行了,所以要分手”
: 刘不愿意,因此跟女友约在外见面,但女友拒绝。过不久,刚好看到女友和他母亲外出,
: 于是就开车尾随,等女友下车进入一间面包店后,刘就跟着下车进入面包店,并向女友说
: “能不能给我五分钟到外面讲?”、女友回答“你已经没钱了,可以滚蛋了。”就自己走
: 出面包店
: 刘因此追出店外,拉住女友头发后持刀杀害女友。
: 事发后刘瘫坐在地上,没有反应,凶刀掉在旁边。店员见状从后面将他拉倒,并且拿走凶
: 刀。
: 刘突然反应过来快速冲上自己车上开车到附近某山上后,打给自己哥哥请他报警让警察到
: 那边把他带走。(此部分法院认定为自首)
: 案件进行中,刘以在台中市的一栋房子、土地和250万与被害人母亲达成和解。
: 最后法院认定,自首减刑、与被害人和解、虽然有精神疾病但不符合减刑要件。
: 判决有期徒刑12年
: 顺带一提,判决内并没有提到“法律人培养不易”等语,猜测是记者自己写的
: 至于这个判决结果到底是法律人包庇法律人
: 还是依法审判,就让大家判断了
有没有因为精神疾病减刑,其实我觉得判决书写的很模糊欸
看起来其实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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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念被告尚无前科(卷附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
因罹患重郁症,有多次自残情形(见卷附刘昭贤精神科诊所、林新医院等病历资料),
犯后坦承犯行,深具悔悟,且事后已与被害人母亲戊○○○达成和解,(和解细节,略..)
及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对社会所生危害、被害人家属所受伤痛程度等一切情状,
量处如主文第一项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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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量刑中的减刑理由有
1.重郁症
2.坦承犯行(自首?)
3.深具悔悟,且事后已与被害人母亲戊○○○达成和解
所以很难说精神疾病没有影响啦
不过法律人的部分
看起来,法官其实是列在加重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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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审酌被告为受高等教育之士,并身为执业律师,竟无法以理智克制情感,
仅因被害人决定与其分手,即持菜刀猛力砍刺被害人计二十三刀,
致被害人受有如事实栏所载伤害,手段实甚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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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事由整理
1.律师应该要有克制力
2.鼻屎般的动机,汪洋般的杀意
3.手段凶残
所以造谣“法律人培养不易”是减刑理由其实还满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