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庄智胜
3.完整新闻标题:
色保全手机打灯“10cm极近距离”看她裸睡!传超恶讯息…女友人崩溃
4.完整新闻内文:
新北市一名蔡姓保全因网购圣诞树到女性友人小晴(化名)家,不料拿取货物时,蔡男竟
趁著小晴服用安眠药裸睡的机会,打开手机手电筒、以10公分“极近距离”观察小晴胸部
、腹部、私密处等部位,随后还传讯告知小晴,全案因此曝光。新北地院一审依乘机猥亵
罪判处蔡男有期徒刑7个月;案经上诉,高院审酌蔡男事后已认错,并赔偿小晴40万元,
因此判其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
判决书指出,蔡男与小晴是相当熟稔的好友,108年1月间,蔡男网购圣诞树并请小晴代领
,待货物寄送到小晴家后,蔡男自行前往,并拿取放置在鞋柜的钥匙进入小晴家中领取圣
诞树;岂料当天蔡男进屋后,发现小晴服用安眠药裸睡,竟掀开棉被,并打开手机手电筒
照射小晴裸体,随后再以10公分极近距离细微观察小晴胸部、腹部、私密处等部位。
原本小晴对于蔡男犯行浑然不觉,直到事隔一周后,蔡男突传讯告知当天有看到她的乳房
、私密处等部位,还恶称“我用手指去打开(私处),舌头还进去舔”等语,让小晴当场
崩溃,愤而提出告诉。
小晴表示,自己习惯裸睡,当天又服用安眠药,因此睡得相当沉,由于当时是冬天,天气
很冷,自己有盖了2床棉被保暖,虽然全身赤裸,但身体被棉被紧紧裹着,蔡男不可能一
进房就看到自己的裸体。
对此,蔡男庭讯时坦承犯行,自承确实有掀开棉被观看小晴裸体以满足自身性欲,但对于
触碰、舌舔私处一事则否认,辩称当下会传如此讯息是为了要让小晴警惕,因此才会使用
比较恶心的用语。
虽然蔡男坦承观看小晴裸体,但舌舔私处一事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新北地院法官审酌后,
依乘机猥亵罪嫌判处蔡男有其徒刑7月;案经上诉,高院法官认为,蔡男虽然犯行明确,
但考量其事后已深具悔意,且赔偿小晴40万元,小晴也愿意给他一个机会,因此经衡量蔡
男经济收入后,改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以启自新。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3/1791297.htm#ixzz6VufeNcnk
6.备注:
注: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177 号刑事判决
一、认定上诉人即被告蔡旻洋乘机猥亵之证据及理由
(五)公诉意旨虽指被告另以手拨开A 女阴部,再以舌头舔舐而为猥亵犯行云云。惟按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
相符,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补强证据担保自白之真实,
亦即以补强证据限制合法自白在证据上之价值,俾发现实质的真实。经查,被告与A 女间
之LINE通讯软件,被告虽曾提及:“……我用手指去打开私处,舌头还进去舔……”,然
被告于警侦、原审及本院始终否认当时有此恶行,并表示其系提醒A 女关门睡觉,要用一
些比较恶心的用语,让A 女更警惕等语,参酌A 女自承当时服用安眠药,处于熟睡状态,
对案发实际过程毫无所悉,本件复无相关检验报告或证据证明被告确有此部分举措,自难
迳以被告此审判外之陈述,认被告有以手及舌头拨弄或舔舐A 女下体之猥亵犯行。因被告
乘A 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际,掀开A 女棉被,以手机手电筒灯光照射并近距离观看A 女私密
处,藉以满足己身性欲,属侵害A 女之性自主权,公诉意旨所指被告有拨开及舔舐A 女阴
部犯行,虽属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本件猥亵犯行之成立。
二、论罪之说明
刑法上之猥亵行为,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而言(最高法院63
年台上字第2235号原判例参照)。又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
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刑法第225 条第2 项设有处罚明文;所谓
相类之情形,系指被害人虽非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但受性交、猥亵时,因昏晕、
酣眠、泥醉等相类似之情形,致无同意性交、猥亵之理解,或无抗拒性交、猥亵之能力者
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76号判决参看)。被告进入A 女房间,趁A 女熟睡无知
抗拒之际,先掀开A 女棉被,再以手机手电筒灯光照射,并以约10公分左右之极近距离观
看A 女胸部、腹部及下体等身体私密处,以满足自己性欲,核其所为,系犯刑法第225 条
第2 项之乘机猥亵罪。
三、原判决之评断
刑之量定,法院应就系属之个案犯罪整体观察,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各种情状,以为科刑
轻重之标准,其中刑法第57条第10款所称犯罪后之态度,即包括犯人犯罪后,因悔悟而力
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等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47号判决参看)。被告在本
院辩论期日,幡然改悔,变更警侦及第一审否认乘机猥亵之陈述,坦白承认自己犯行,并
在原审板桥简易庭109 年8月4日调解程序,与A 女达成调解,赔偿A 女新台币(下同)40万
元,当日先给付20万元,其余部分则按月分期给付,有原审板桥简易庭109 年度板司简调
字第1427号调解笔录可参,A 女复委托李袓麟律师出庭表示给予被告从轻量刑机会。被告
上诉,初指其仅构成妨害秘密罪,不构成乘机猥亵罪,虽无理由,但因被告在本院业已坦
承犯行,与被害人A 女达成调解,赔偿相当损害,原量刑之基础已有变更,原审不及审酌
,被告指原审量刑不当,则为有理由,应由本院撤销改判。
四、量刑之说明
本院审酌被告滥用A 女信任,在自行取得钥匙进入A 女房屋后,仅因对A 女有好感,任意
进入A 女房间,并趁A 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际,先掀开A 女棉被,以手机手电筒功能照射A
女身体后,近距离观看A 女裸体,以此满足自己性欲,损害A 女性自主权,惟念被告犯后
终能坦承犯行,本件系被告以通讯软件告知A 女后始行曝光,在系属本院期间,复与A 女
达成调解,赔偿损失,A 女告诉代理人李律师亦于本院表示:“现被告愿意认错,被害人
认为若被告愿认错,愿给他自新机会。”,及其他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6 月,并谕知
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六、缓刑之说明
被告前无犯罪纪录,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参,其虽乘A 女熟睡不知抗拒时,将A
女棉被掀开,观看A 女裸体,以满足自己性欲,然被告除于本院审判庭坦承犯行外,并与
A 女达成调解,A 女告诉代理人李律师在本院审判庭表示:“被告现在是保全工作,考量
他家庭经济,告诉人方面愿给被告机会,愿给被告一个缓刑机会。”检察官随之表示:“
缓刑部分,尊重告诉代理人意见。”,本院兼衡被告之母亲有脑中风病史,需有人在旁照
料,而被告从事保全工作,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份薪资所得明细,每月收入
约3万6,692元,被告负担大部分家计,为一家主要经济来源,已尽力赔偿A 女40万元,积
极填补A 女所受损失,经此教训,当知警惕,应无再犯之虞,认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暂不
执行为当,爰并予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