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urmand (一念之间)》之铭言:
: “辨识能力的缺乏”由行为人(被告)的故意或过失所招致,
^^^^^^
今天高院和一堆法匠针对"故意"大做文章
那我想问 "过失"咧? 而且中间是用 "或" 代表讨论过失时不用满足故意的条件
吸毒不算过失吗? 吸毒可是法律明定犯法的行为 这不算过失?
法匠老是在这边夸夸其谈我已经无感了 不用再自以为的替我上什么法律课
上次杀警案我就战很多篇文了 在八卦版a我ID都看的到
所以一审判无期的法官是法盲囉? 精神鉴定法律也没规定一定要采信阿
台大医说完全无辨识能力法官就完全接受 完全不用管社会观感囉?
真正的Taiwan No. 1 我无法想像在任何已开发国家吸毒加杀人可以判决无罪
真的需要修法没错 不过不是修19条 而是新增个法官人民投票淘汰机制
太扯的法官引起人民怒火就直接像发度罢韩那样投票免职
别扯什么三权分立 没有制衡的权最后都会变得乱七八糟
其他国家也没看过法官这么没良心的 既然不自重就是应该被人民换掉
: 如此一来就不能阻却罪责
: 亦即不能改用其他较缓和的替代手段例如强制治疗
: 而是必须课予刑责。
: 问题是如果要适用原因自由行为,对被告课予刑责
: 首先就是必须要证明
: 被告是“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缺乏辨识能力的状态
: 并且必须在当下就对之后的行为有所“预见”
: 但这是对被告所不利的事证,必须由检察官充分举证
: 所以问题是检察官的调查证明到什么程度?
: 依照现行法
: 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被告有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 那就无法适用19条第3项的原因自由行为。
: 但由于故意或过失是主观上的要件,
: 一个人的主观当然是难以证明的,
: 所以一般会以客观上“是否能预见”的“可预见性”
^^^^
一般? 写在法条哪里? 如果是XX学说 为什么一定要奉为圭臬? 权威说的就是对的?
解释一下为何吸毒不能算过失?
: 来与主观上的故意做连结
: 也就是说,必须要能预见到“自己吸到茫了之后会砍死老妈”,
: 才会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