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铭言:
: ※ 引述《v929598 (游勇驰)》之铭言:
: : 法官不敢判死刑大家都已经知道了
: : 但是在刑案的判决
: : 正当防卫的要件虽然严格,但是有时候法官对事实认定更严格
: : 常常会在判决书上写
: : 可夺下对方手上的刀刃并予以制伏
: : 可大声喝退对方
: : 最后判防卫过当
: : (以前看过一个案子,驾驶被一群8+9持球棒砸挡风玻璃,直接撞下去也是防卫过当)
: 只看这个例子就好
: 8+9砸车玻璃
: 侵犯的是财产法益
: 驾驶开车撞
: 是直接威胁到生命法益
: 据推文说还撞了好几次
: 这种比例原则完全失衡的情况
: 还能判正当防卫
: 法盲?
先不讲来回撞这件事, 因为这明显太over,
我们只问一个: 如果就直接撞过去, 一次,而且没有再被包围,
这个撞一次造成的8+9人命死伤, 台湾法官会怎么判?
看上面这篇回文, 我们知道就是会被判防卫过当,
因为生命身体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我只想反问: 请问中华民国法律,哪一条说正当防卫要考虑法益阶级来着?
把法律秀出来!!
要有一个概念, 法律没写的, 就是法官依他的思想、价值观推出来的,
就可以是人民监督的目标, 就可以拿来和社会通念、社会价值比较.
跟大家报告:法律从来没有写正当防卫还有这种法益位阶的.
实证上法律位阶论更不是真理, 反证很多,
例如窃盗罪, 侵害的只是财产法益, 为何要处罚行为人自由法益?
例如妨害名誉罪, 为何可以只罚位阶比较低的罚金刑?
这种法益位阶论就跟Inception一样, 从大一刑法总则就植入大多数法官的潜意识,
也就所以当一个女人被强奸拿刀反刺时,
台湾的法官会问遍所有可能: 被害人妳啊真的没有其他机会刺他动脉以外的地方吗?
会要求警察只能开枪射轮胎.
想想看堡垒原则: 为何只是侵入住宅(自由法益), 屋主就可以开枪(生命身体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