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骗走妇人78万血汗钱被求偿 车手法庭哭求

楼主: 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   2020-08-08 14:14:59
: 判决指出,王男行为时为18岁,属“民法”限制行为能力人,王父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未能
: 提出有善尽监督或加以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的证据,判决王男、王父须连带赔偿万妇78万元
: 。
主 文
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柒拾捌万元,及自民国一0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负担。
被告甲○○则以:伊担任车手,实际提领的加上被害人交付的总共78万元,
这部分承认。但希望不要对父亲请求,因为这是伊个人行为,且有想要还款的意思,
在监狱有劳作金,可以从劳作金扣款,伊大约要服刑2 、3 年才可以出监,
出监后如果有找到工作,愿意慢慢赔偿等语。
三、被告乙○○则以:被告王铭伟确实做错事,犯法的是被告甲○○所为,
而且行为时其已19岁,伊已报警但没有办法制止亦无能力赔偿等语。
四、本院之判断:
(一)经查,原告主张被告甲○○及其所属诈欺集团成员于前揭
时、地诈取原告财物共竟78万元之事实,经伊向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提起刑事告诉,
该署检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审诉字第1577号刑事判决被告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罪,应执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之事实,有前开刑事判决书在卷可佐,复经本院调阅前开刑事案件卷宗核阅无讹,
且为被告所不争执,堪信为真实。
(二)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
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
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民法第184 条第 1 项前段、第213 条第1 项、
第215 条分别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加入诈欺集团与诈欺集团合作,
担任取款车手 工作,原告受前开该诈欺集团成员诈欺,于前揭时、地将提款卡、
密码及现金交付予依诈欺集团指示之被告甲○○
,而由其提领15万元及受领交付之现金63万元等情,已如前述,
被告甲○○本可预见诈欺集团之运作模式,并知悉从原告受领及帐户内提领所得款项
系其他共犯诈骗得来,而基于与其他诈骗集团成员分担不同角色,
在意思联络范围内,相互分工利用他人之行为,诈欺原告交付其等之提款卡、
告知密码,及交付现金,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被告甲○○自与其他诈骗集团成员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对原告遭诈欺所受之78万元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三)又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
不负赔偿责任。民法第187 条第1 项、第2 项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系00年8 月出生,其为本件行为时(即108 年1 月9 日)尚未成年,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识别能力,被告乙○○为其法定代理人,
而其未能证明其等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
而仍不免发生损害,则被告乙○○应就被告甲○○上开行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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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被认定有相当因果关系 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话
就算只有你被抓到你也要负赔偿责任
之前有看过没事的只有一个帐号不小心给出去的当洗钱帐号的
最后只要赔帐号里面的钱了事 毕竟不是故意也不知道要拿来诈骗
但是车手通常都GG啦 钱没拿到大部分还要全赔 真的呵呵
通常这种东西法官也会劝和解啦 我觉得拿出诚意来的话对方不见得会踩那么死
也不见得会全部都要你赔光光 认赔一部份也是有可能的
爸爸不想负责任..那就连带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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