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0-08-06 16:27:32※ 引述《s9523752 (↓纭点●◎○想飞↑)》之铭言:
: NOWnews
: 记者丁上程
: 巷仔内/徐永明退党 却扯出“国昌派”与“亲绿派”纷争
: 时代力量前党主席徐永明,因为涉及立委贪污案遭到检方调查。虽然事后检方谕令80万交
: 保候传,不过仍免不了时代力量纪律委员会调查。而徐永明则提前出招,索性提前向党中
: 央递交退党申请书,连纪律委员会也不去了,名义上为了“党的团结”,实则为了其背后
: 的“国昌派”断尾求生。就在徐永明退党后不久,时代力量在台北市仅剩的两席议员林颖
: 孟及黄郁芬,也共同发表退党声明。两人表示原因在于党内放话文化积习已久,也硬是将
: 时代力量党内“国昌派”与“亲绿派”的纷争端上台面。
: https://www.nownews.com/news/politics/5042184?from=nnln_push&utm_source=ln&utm_
: medium=nn&utm_campaign=push
退党是党员个人的意愿,党做出停权或除名是党的态度表达。
依照时代纪律裁决规章:
第七条
停权,指停止党章第七条所赋予之全部权利。
停权处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除名,指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
党员违反本规章第二条第三款而为渎职行为者,应予除名或停权处分。
前项所称渎职行为,指党员担任党职或公职人员,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对于党务或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对于违反党务或违反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三、对主管或监督事务,直接或间接非法图利自己或他人者。
四、利用党务或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方法,直接或间接非法图利自己或第
三人者。
第十九条
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本规章第二条第九款所称损害党之声誉 :
六、党员担任党职或公职人员,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共秩序,并损害其政治操
守之行为,致党之声誉受损者。
又,依照时代力量党员入党办法
第九条
党员得随时以书面填写‘放弃党籍声明书’并送至中央党部完成退党程序。
但有特殊情事者,得以电子邮件方式载明本人姓名、身分证字号与退党原因
,送至中央党部完成退党程序。
曾经退党之党员再申请入党时,须以书面说明退党经过,并表明再入党理由
,向中央党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党员曾受除名处分者,于除名处分定案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党。党员曾
受除名处分,再申请入党时,须以书面说明再入党理由,向中央党部提出申
请,并应经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签注正反意见,转呈中央党部办理。
在参阅时代力量党章也有规定:
第九条
党员得随时填具放弃党籍声明书退党。
本党党员加入其它政党者,当然丧失党籍。
受除名处分满三年后,得重新申请入党。
曾受除名处分再申请入党,应经决策委员会之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