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深夜见美女等公共汽车 老翁朝她抖“鸟”只为

楼主: kingtama (金魂)   2020-08-03 1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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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UDN
邱瑞杰
3.完整新闻标题:
深夜见美女等公共汽车 老翁朝她抖“鸟”只为想勃起
73岁林姓老翁深夜在公共汽车亭看见周女等公共汽车,朝着她露出生殖器并搓揉抖动。周女录影并
报案,检方侦结起诉。林供称,看到美丽的小姐,想刺激一下能不能勃起才“露鸟”。基
隆地方法院审结,依公然猥亵罪嫌判处林姓老翁拘役20天,如易科罚金6万元。全案可上
诉。
判决指出,林姓老翁今年4月13日晚上10点40分,在基隆市忠一路一处公共汽车候车亭,看见
周女在等公共汽车,当场面朝周女露出生殖器,并以手抖动。
警方接获周女报案后,调阅道路监视器画面查出林涉嫌,将他逮捕,侦询后送办。基隆地
检署检官侦结,认定涉犯公然猥亵罪嫌,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指出,林姓老翁接受警询时供称,他在公共汽车亭看到美丽的小姐,想说要刺激一下能不
能勃起,所以才有这些举动。
周女证称,林从她的右后方移动到她的右前方后,她看到对方露出生殖器并用手反复抖动
。当时如果有其他路人和她处在相同角度,或是在她的后面,一样可以看到林裸露的生殖
器,她还有用手机录影当证据。
法官说,林姓老翁在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的公共汽车亭,朝着周女方向移动并裸露、搓揉生殖
器,堪认有供人观览意图。林裸露并搓揉生殖器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客观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属猥亵行为无误,半处拘役20
日,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51105?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裁判字号: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简字第 901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风化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基简字第901号
声 请 人 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隆财
上列被告因妨害风化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9
年度侦字第2593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林隆财犯公然猥亵罪,处拘役贰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均引用如附件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
刑书所载,并补充:被告林隆财于警询时辩称:伊当时没有
要把生殖器露给别人看云云,惟按刑法所谓“公然”,系指
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所谓猥亵,乃指一
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
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而言。经查,
被告于警询时供承:伊在基隆市○○区○○路00号前公共汽车亭
看到美丽的小姐,想说要刺激一下能不能勃起,所以有露出
生殖器并搓揉,伊是随意将生殖器露出等语(参109 年度侦
字第2593号卷第10页),与证人周○妍于警询、侦查时证称
:被告站在伊右前方的时候,伊有看到被告露出生殖器并用
手反复抖动等语(参同上侦卷第14页、第64页至第65页)相
符一致,并有周○妍之手机录影画面截图2 纸在卷可佐,堪
认被告确有于上开公共汽车亭裸露并为搓揉其生殖器之行为;再
佐以证人周○妍复证称:伊当时在上开公共汽车亭等公共汽车时,被
告从伊右后方移动至右前方,且持续做不明之抖动动作,被
告移动到伊右前方的时候,是朝向伊的方向,从伊的角度就
看到被告的生殖器,当时如果有其他路人和伊相同角度,或
在伊后方,一样可以看到被告裸露的生殖器等语(参同上侦
卷第65页),是被告既于上开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之公共汽车亭
,朝着周○妍方向移动并裸露搓揉生殖器,堪认被告显有供
人观览之意图,且其裸露并搓揉生殖器之举,足以刺激或满
足性欲,且客观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
性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依现今社会通念,自属猥亵
行为无讹,足认被告确有为本件公然猥亵犯行,被告所辩,
不足为采。
二、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隆财所为,系犯刑法第234条第1项之公然猥亵罪。
(二)爰审酌被告为满足一己私欲,不顾他人之感受,竟于不特定
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场所,公然裸露性器官为猥亵行为,使见
闻之人感到不适,并妨害社会善良风俗,其行显属不该;暨
衡其否认犯罪之犯后态度,及其自述小学毕业、从事殡葬业
、勉持之家庭经济状况(同上侦卷第9 页警询笔录“受询问
人栏”)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
金之折算标准,资以儆惩。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项前段、第3项、第454条第2项,
刑法第234条第1项、第41条第1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
1第1项,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决,得自收受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
诉书状,上诉于本院第二审合议庭。
五、本案经检察官谢雨青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简易庭法 官 周霙兰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
叙述上诉理由,上诉于本院合议庭,并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具
缮本。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7 月 22 日
书记官 佘筑祐
附录论罪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234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 3 万元以下罚金。
【附件】
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109年度侦字第2593号
被 告 林隆财 男 73岁(民国00年0月0日生)
住台中市○○区○○○街00号
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上列被告因妨害风化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宜声请简易判决
处刑,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林隆财于民国109年4月13日晚间10时40分许,在基隆市○○
区○○路00号光南大批发前公共汽车亭之不特定人得共见之场所
,见周○妍(真实姓名详卷)在该处等公共汽车,竟基于公然猥
亵之犯意,当场朝向周○妍裸露其生殖器,并以手持之甩动
,以此猥亵行为供不特定人观览。嗣经周○妍报警处理而循
线查获。
二、案经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报告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
㈠被告林隆财于警询时之供述。
㈡证人周○妍于警询及侦讯时之证述
㈢手机录影档案暨翻拍照片。
㈣监视器录影档案暨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34条第1项之公然猥亵罪嫌。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1项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此 致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简易庭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5 月 22 日
检 察 官 谢 雨 青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6 月 1 日
书 记 官 林 叔 丽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234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 3 万元以下罚金。
财哥....勃起....了吗...?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9-08-03 10:59:00
可怜哪
作者: s820912gmail (MR S)   2019-08-03 10:59:00
五楼20岁就博取障碍
作者: WeGoStyle (哥是薇阁style)   2019-08-03 10:59:00
八卦-1
作者: syldsk (Iluvia)   2020-08-03 11:00:00
财哥不要
作者: DogBe105 (狗鼻强暴105)   2020-08-03 11:00:00
五楼干的
作者: RadioMan (电台男)   2020-08-03 11:00:00
台男水准
作者: kawsxkaws (景美奶茶哥)   2020-08-03 11:00:00
难道不怕那女的是鬼吗?
作者: gankgf (干客女友)   2020-08-03 11:00:00
在裤挡里勃起没人管你 但拿出来就是你不对了
作者: derrick1220 (derrick)   2020-08-03 11:01:00
一定很细
作者: vowpool (不要丢我铜板)   2020-08-03 11:03:00
不会去红灯区喔
作者: sonyvaio (Keroro)   2020-08-03 11:24:00
五楼Errr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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