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在民国十年(1921年),孙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一日变富一日;没有土地的人
,便变一日变穷一日,所以土地的问题,实在是很大的,我要预防这种由于土地的关系,
有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之恶例,便非讲民生主义不可,要讲民生主义,又非用从前同盟会
所定平均地权的方法不可”。
其地方之发达进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响于土地必尤大。如童山变为山林,石
田变为沃壤,僻偶变为市场,前者值数元一亩之地,忽遇社会发达进步,其地价乃增为数
百元、数千元一亩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劳心、不劳力,无思无为,而坐享其利矣。以众
人之劳力集思以经营之社会事业,而其结果,则为百数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
孰过于此,此地价不可不先定,而后从事于公共经营也。
干你娘
所以现在不实施涨价归公是怎样
公然违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