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根据我国的法规
由于行人在道路上是相对最弱势的
所以相关的法规规范都是以要求驾驶礼让行人
以保护行人优先立法的精神去订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48 条
第 44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
三、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减速慢行。
四、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之路段,不减速慢行。
五、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减速慢行。
六、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七、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
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
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 48 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
侧车道。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
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
专用车道。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
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
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二千
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103 条
第 103 条
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
碍者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视觉
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
汽车行近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
之视觉功能障碍者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
均应暂停让行人、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
简单说我国的法规要求驾驶
要以默认行人出现之可能
在各种状况下要优先减速慢行,提高注意,甚至必须暂停行驶
以保护行人的安全为第一优先要务
理想状况下
只要驾驶们都能依法规而行
行人们就能得到该有的保护与安全
但是为什么还是很多驾驶根本不在意也不这么做呢?
原因有二
这种违规很少抓 而且也不怕罚
我是觉得政府与其在那边教育行人自保
更应该的是多花点工夫在改变为贪快而违规驾驶们的行为跟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