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政治社会工作者,亦非本科生,以下纯属唬烂,仅供参考
一、前提
1.政党属党员之集合,政党所作为要向党员负责,党员对政党有权利也有义务,政党与党
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社团编章、人民团体法、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以及政党
法之规定。
2.人民与其团体之权利义务,除有人民团体法、政党法及其他特别法规定外,亦明定于民
法总则之社团编章,民法第45条至第58条可以说是人民与团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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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进行以下讨论,作一前提假设如下:民众党完成入党程序人数为1.2万人,柯P穷尽
蛮荒之力,党员大会出席人数仍无法达到过半数出席,亦即未有6千人出席。
二、讨论
Q1:时代力量党员大会以618出席人数加上575人委托书,惊险凑足过半,有无达成过半数
出席?人民团体法与政党法皆无明文可以委托书代理出席,委托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A1:法律明文规定于民法第52条第2项:“社员表决权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
书面授权他人代理为之。但一人仅得代理社员一人。”,由条文可知,以委托书代理出席
有其效力。
Q2:党员大会正确出席人数应如何计算?程序为何?
A2: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第4条:“人民团体应建立会员 (会员代表) 会籍资料,随
时办理异动登记,并由理事会于召开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十五日前审定会员 (会员代表
) 资格,造具名册,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即团体召开大会前应造具会员名册,依会员
名册计算大会出席人数。
Q3:救救柯文哲,民众党不能倒,要如何达到过半数之出席?
A3:
1.会员名册上有12000名会员符合资格即需6001人出席,始达到过半数。
同理,将会员名册上8000名会员列为不符合资格(停权),母数减少至
4000名,仅需2001人出席,即达到过半数。
2.被停权党员可向政党、法院、主管机关主张他的权利,政党可恢复其党员资格做为救济
及补偿。
3.符合资格会员数增加,亦即母数增加,仅需注意大会出席数仍达过半数,大会仍有其效
力,例如:
民众党员大会4001人出席,名册6000名会员符合资格,
有6000名会员不符合资格(停权)。
今有其中2000名会员主张其权利要求复权,恢复其权利后,
符合资格会员数增为8000名,党员大会仍有4001人出席,大会有其效力。
Q4:这样合法吗?可行吗?
A4:
1.适法性要请法律人回答,本文纯属唬烂。
2.民众党12000人仅有2000人出席,出席率六分之一,停权6000名党员,主张救济人数,
同样以六分之一计算为1000人,绰绰有余。
Q5:被开铡的委员主张创党110名党员召开大会即可,合理吗?
A5:假设创党110名党员全数出席,其余11890人只要110人要求救济,母数变为220人,
出席数未过半,党员大会及其决议无效力,合不合理要反问,民众党11890人会有
110位党员出来主张他们的权利吗?
Q6:民众党发言人蔡峻维表示,联系不到之党员不列入党员大会名册,此举不是“剔除党
员”,而是“正面表列”,说法合理吗?
A6:完成入党程序就是党员,应列入党员名册,停权就停权,正面表列,可笑可笑。
Q7:内政部民政司说...
A7:基于团体自治原则,主管机关站在辅导立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党员与政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私法关系,党员与政党自己乔得好,皆大欢喜。
三、结论
TMD,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