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开放让利害关系人申请他人户籍誊本,是违宪侵犯国民隐私权。
民众向户政机关申报登记的个人资料,这本身就已经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只是因为是政府规划政策办理公务有需要,但是政府还把我们民众的个
人资料(户籍誊本)提供给我们家人以外的其他人(甚至是从没见过的陌生
人)是什么道理?
过去大法官宣告政府蒐集人民指纹的户籍法违宪,就明白地说:“为保
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
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其中就个人自主控
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
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
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
然而现在户籍法说利害关系人可以阅览我们的户籍资料、领取我们的户
籍誊本,有符合释字603号解释的要求吗?
宪法上对人民基本权的的层级化化保护的要求,政府要限制国人重要的基
本权—隐私权,不应该只在户籍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范围,由中央主管
机关定之。”然后由内政部自行制定"申请户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处
理原则"来决定谁是利害关系人谁可以阅览别人的户籍资料或领取别人的户
籍誊本。我们的个人资料依照释字第603号解释是由“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
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而不
是由政府来为我们决定。户籍法第65条根本是空白授权内政部制定申请户
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原则,这是违宪!
内政部规定利害关系人中可以是契约未履行或债务未清偿以及诉讼系属中之
两造当事人,这通常是欠债不还钱,债权人去申请债务人的户籍誊本。但是
司法院早就发过通知了,(103年5月19日院台厅民一字第 1030011582 号 :
“各法院认有查阅当事人户籍誊本之必要时,宜尽量迳行利用户役政资讯系
统查询所需户籍资料,避免由当事人检附户籍誊本。”)法院既然都有拿到权
限查询,为什么还要原告带通知去户政事务所申请被告户籍誊本陈报给法院?
法院查不到就发公文给户政事务所调取被告誊本,最差的状况是原告讲不清
楚要告谁,发通知给原告带去户政事务所查调,但是户政事所不是直接把户
籍誊本交给原告,而是由户政事务所递送交给法院。再说,毕竟原告提起告
诉未必胜诉,被告就倒楣了,就算最后赢得官司,但是被告的户籍誊本却被
原告持法院通知去户政事务所领走了,被告被侵犯的隐私权谁来保护?
另外,有些债权人以契约未履行或债务未清偿为理由,拿判决书调解和解笔
录或执行命令来查调债务人誊本,除了要声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外,还有想依
照税捐稽征法第33条调取债务人财产所得资料,要先知道债务人身分证统一
编号才有办法申请,可是声请对他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可以在给法院的声请
状叙明请法院向各政府机关函查债务人财产资料,债权人也没必要自行调查,
而且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财产权,政府有必要泄漏债务人的个人资料给
债权人才能达到目的吗?
https://reurl.cc/L3kp1L
https://imgur.com/K3PPlVw
另外还有办理祭祀公业的时候被要求申请派下员户籍誊本,想不透在祭祀公业
条例里面要求提供派下员户籍誊的理由何在?民众向公所申请登记祭祀公业,
公所又没有权力审查认定谁有派下权,也没有权限决定谁有资格要补列,谁没有
资格要除名,公所收那么多户籍誊本做什么用?私法关系私权争执依政府权力
分立的原则是普通法院才有审判权,行政机关无权认定,祭祀公业内部的事务
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由祭祀公业自己处理,处理不了也是上法院解决,公所只
要做好收件公告,没人异议就立案登记,监督祭祀公业派下员有变动是不是有
申请公所公告,误列漏列由利害关系人跟祭祀公业自己处理,行政机关根本不
需要管太多,而且也管不了!
民法跟土地法规定所有人出卖处分其应有部分要通知有权优先承买的人,最常
见就是土地所有人之一通知其他共有人,但是我怀疑真的是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优先购买的有没有五分之一?依照法院历来的判决,通知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土
地必须先跟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签定买卖契约,然后才有义务通知其他共有人
愿不愿意以相同条件购买。可是实际上,户政事务所往往只根据地籍誊本就"自
行认定"有优先购买权存在就发给其他共有人户籍誊本,而且地籍誊本只有姓名
跟住址,而户籍誊本除了姓名、地址之外,还加赠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
号、父、母、配偶姓名,这样做对吗?而且,到底有多少是真的要去通知其他共
有人要不要优先购买?还是实际上有其他目的却拿通知共有人优先购买为借口,
来取得对方的户籍誊本?
当初地籍誊本只有第1类跟第2类两种,第1类地籍誊本内容比较丰富,第2类土
地誊本只有所有人姓名跟住址。几年前师大夏学理教授遭房仲登门造访,询问
是否要卖屋,让他不满个人隐私全都露,所以内政部才把第2类地籍誊本个人
姓名住址部分遮蔽,新增有完整姓名跟住址的第3类誊本供要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的义务人用。土地登记有公示原则,是要让社会大众知道土地所有人是谁,方
便土地交易做最有效的利用。但是户籍资料有公示原则吗?有公开给非政府部门,
除了本人或家人以外的私人民间团体查阅的必要吗?
再说,透过地籍誊本还无法通知到的共有人,几乎都是未办理继承登记,从地
籍誊本看不出现在真正的所有人是谁?住哪里?不过呢,未办理继承土地,地政
事务所依规定超过一年未办继承案件都要造册列管,今天如果有土地所有人要
通知共有人的继承人要不要优先购买,为什么不是由地政事所代为通知?一方面
地政机关可以通知继承人快点办理继承登记,免得拖太久被罚到20倍,二方面
也可以保护继承人的个人隐私权不被侵犯,三方面要出卖处分土地的所有人,只
需要花一份地籍誊本的钱,而不是白花钱申请一份内容不正确的地籍誊本,还
要多花时间多花钱再去户政事务所申请每个共有人继承人的户籍誊本。
还有法院拍卖债务人土地,要债权人去户政事务所申请所有共有人记事不省略
户籍誊本,只不过是某个共有土地的所有人欠债要还钱,其他的共有人也只是
法院要通知他愿不愿意优先承买,然后个人隐私就毫无保护的被债权人看光光,
而且债权人还很可能是委托另外一个人帮他去户政事务所申请,这中间不知道又
有多少人看过,政府是这样保护我们国民隐私权?
以前的规定兄弟姊妹可以互相申请户籍誊本,后来变更规定不同户的兄弟姊妹
彼此不能互相申请,然后陌生人却有机会申请到户籍誊本,这样的规定对吗?户
籍誊本上的户籍纪录,兄弟姊妹通常都是知道的比较多(住哪里?跟谁结婚?有几
个小孩?),不知道的是特例(通常是有家庭纠纷老死不相往来)。但是兄弟姊妹不
能互相领誊本,造成很多麻烦,尤其是很多处理家务事需要领取誊本去证明,
却被这条烂规定卡住,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1条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
用本法规定:一、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而蒐集、处理或利用
个人资料。” 内政部觉得旁系三亲等太宽松,但是限缩到连兄弟姊妹都不能申
请根本就是太过了!
人民申报出生搬家迁户口结婚离婚死亡等等各种资料给政府,这本身就是政府
在侵犯国民的隐私权,只是因为政府规划政策执行公务有必要,所以国民不得
不容忍隐私权受到国家侵犯与限制,这也是释字第603号说的:“宪法对个人资
讯隐私权之保护亦非绝对,国家基于公益之必要,自得于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三
条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强制取得所必要之个人资讯。…国家蒐集资讯之
目的, 尤须明确以法律制定之。…有建立数据库储存之必要者,应以法律明定
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范围与方式且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
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我看不出来除了自己跟
家人以外,其他人有什么理由要申请个人的户籍誊本,而且从宪法基本权冲突
的角度来看,非政府机关的私人或民间团体,有必要申请他人的户籍誊本才能
保护自己的权利吗?明明都有最小侵害的方法却不做,为什么要采取这种不合比
例原则的方法让国民的隐私权得不到该有的保护?而且历来伪造政府公文书冒领
户籍誊本的案件层出不穷,户政事务所也没办法追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户籍誊本
是不是真的合法利用。再说,政府蒐集我们的个人资料,是给政府公务用的,不
是让政府再提供给其他私人或民间团体使用的。
我过去曾经被人乱提告,原告还在脸书上说要砍人头,我有递状声请法院禁止
原告去户政事务所领取我的户籍誊本,避免他知道我住哪里,但是法院却完全
不理我,尽管后来我胜诉了,但是还不知道有没有哪个户政事务所把我的户籍
誊本贱价贩卖给原告咧?
当年声请大法官解释户籍法违宪的提案人是立法委员赖清德,连署人中还有立法
委员蔡英文跟徐国勇,当年的提案人现在是副总统,连署人中一位是现任总统,
一位是现任内政部长,想请问,我们国民的个人户籍誊本—隐私权,还要继续被
政府以一张15元的贱价贩卖到什么时候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