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shpoking (废文王 )》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 : 2.记者署名:苏孟娟
: : 3.完整新闻标题:台中市府硬到底!今晚罚台电2000万 董事长杨伟甫函送法办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12474
: 我是法盲啦..我一直对于上一篇的...
: 杨伟甫指出,中火的2号机、3号机虽然在去年12月被台中市政府撤销许可证,但环保署
已
: 在今年2月撤销废证处分,行政院诉愿委员会对于中市环保局的诉愿,也在上周做出不
受
: 理决定,所以2号机运转,合法性没有问题。
: 然后经济部一直说他合法,可是台中市政府也说他依法开罚..干你妈的我不是在
: 中华民国吗? 难道中华民国对于这件事情有不一样的法律吗?...
: 所以我就去 google key in 了 中央是否有权撤销地方政府的处份
: 然后找到了... 法律字第 0920700158 号
: 中央政府机关对地方自治团体裁处行政处分,地方自治团体得否适用行政
: 程序法有关陈述意见之规定疑义
: https://tinyurl.com/yafvyp95
: 结论是
: 关于中央机关基于监督权对于地方自治团体为行政处分时,应否依据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地方自治团体陈述意见之机会
: ?此问题可区分为下列四个层次之问题:(一)中央机关基于监督权
: 对地方自治团体所为之行为,是否为行政处分?(二)如属行政处分
: 则地方自治团体是否属上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之“人民
: ”?(三)中央机关之监督行为是否构成“限制”或“剥夺”自治权
: ?(四)有无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之除外规定及第一百零三条例
: 外规定之情形?其中(一)(三)(四)问题,均视具体个案判断。
: 而问题(二)成为待解释之法律问题,即“地方自治团体居于公法人
: 之地位,遭受中央监督机关之监督性行政处分,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
: 第一百零二条有关陈述意见之规定?”经讨论结果并未能获致一致看
: 法。俟汇整完成与会各位委员之意见后,再由本部参酌各位发言内容
: 研提意见函复监察院监察调查处。
: 干你妈的落落长我也是看不懂,我只能说干你妈的中华民国就是被这堆
: 法匠搞得乱七八糟
: 最后有没有哪个法匠可以出来解释一下倒底谁是合法谁是非法,还是
: 你他妈的又是大绝招...这个我们先不讨论先渡过这一次中火事件我们再来讨论
: 干你妈的...
看其他新闻有写到,这次台中市政府财裁罚中火,跟废不废证没关系,台中市政府依照的
是空污法第56条实施裁罚,本来的那篇新闻其实也有提到是依据空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01
空污法第56条
公私场所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负责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不遵行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为停止操作、
或依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为停止作为之命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