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
记者简浩正/台北即时报导
感染者权益/U=U不具传染力 民团网络平台提连署修法
爱滋感染者权益条例,是保障?还是歧视?爱滋工作网络社群经营者、联合医院阳明院区研究员叶柏岑,从事HIV服药顺从性研究,接触逾千名感染者,并协助申诉与医疗咨询。
他表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简称爱滋条例),至今争议越来越多,恐沦为恐吓病患之筹码,如U=U“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已是国际共识,爱滋入罪化将影响防治与病患权益。因此,他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议“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应修正符合法源与医学实证之提案”,期望对于感染者的法条条例与保障,应与社会现况共时俱进。
叶柏岑说,“爱滋病”曾经无药可救,但自1995年“鸡尾酒疗法”出世后,爱滋病的风貌翻开新页,已变成一种可控制的“慢性病”。而台湾从2016年疾病管制署开始推动感染者立即服药,单颗药物纳入第一线处方,感染者服药从以前的一天多次多颗,到现在的一天一颗,提高服药与回诊的顺从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质也越来越有保障。
而根据2019年8月30日美国疾病管制署公布文件指出,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投药、保险套,已是预防爱滋病毒传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经过国际大型的研究发现,爱滋感染者接受治疗,血液中测不到病毒量且稳定长达6个月以上时,能100%预防,不会透过性行为的途径传染给他人。也就是“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此为国际共识,让台湾爱滋治疗与防治有新的发展与诠释。
但至今爱滋条例第21条却是未遂之刑法。叶柏岑说,近年来司法与社会工作实务上,已陆续出现许多争议法律案例与服务案件,相对人不是真正以21条提诉,而是作为恐吓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筹码,逼迫对方金钱之妥协,或以达到其他目的,让感染者恐备受许多身心煎熬,侵害个人权益。
现今刑法已于2019年5月10日删除285条回归277条(修法理由:本罪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隐瞒与他人为猥亵或奸淫等行为,而造成传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结果,已构成修正条文第277条伤害罪,为避免法律适用之争议,爰删除本条规定。)故保留爱滋条例21条明显是过时的,修母法而漏子法,显得我国法治缺漏,用21条为特别法来加重处罚,是把落实污名为刑罚手段化的可怕结果。
因此,他希望透过提案,结合自己服务、经营的社群,希望可以让爱滋人权议题被重视,推行连署开端除了带出核心的价值,在连署的过程中,更希望也把爱滋相关知识与除罪理念传达给每个人。该提案从5月8日至今,已突破2000人附议,希望在未来的一个月期间,能达到5000人次,促使政府正视此事并作出回应。
https://bit.ly/37wzTcz
真可怕 整天喊歧视 现在连爱滋传染条例都想改
要爱滋 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