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1项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
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想想觉得很奇怪,这跟性剥削有什么关系?
好比你放神经病杀人的画面给别人看,会让你变成共犯吗?
那电视台不是全都有罪?
法条中只有“贩卖”可理解
因为有对价关系就有支持鼓励的性质(应该再加入“购买”)
但如果只是下载上传,到底罪在何处?
是因为散布后对被害人名誉产生影响吗?
说实在长得像的人很多,如果影片中有个资的话那叫触犯个资法才对吧
法律只能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任何踰矩的法律,都是披着正义外衣的犯罪行为
这可比上传任何影片的罪都还要严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