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黄宣翰
3.完整新闻标题: 郑男杀死警察无罪交保 台南高分院今裁定发回嘉义地院
4.完整新闻内文:
嘉义杀死铁路警案,郑姓男子以思觉失调症经嘉义地院判处无罪,裁定50万元交保,郑家
属没钱具保还押看守所,嘉义地检署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经台南高分院发回嘉义地院更
裁后新增8条件,但检方仍认为缺乏强制及即时机制,昨天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裁
定原裁定撤销,发回嘉义地方法院更裁。
台南高分院认为,“停止羁押”是指羁押“原因”仍存在,只是并无继续执行羁押“必要
”而暂时停止执行而已,“撤销羁押”则因羁押“原因消灭”而撤销,或因法定原因而视
为撤销(如本案),两者有别。郑羁押应于原审判决109年4月30日宣示时即无羁押理由而
生“撤销羁押”,原审裁定主文记载“停止羁押”应是违法。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审虽依郑行为恶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经济能力等状况,命应提出50万
元具保金额,但高分院斟酌郑于此案所犯造成社会大众恐慌甚钜,犯情节重大等情,认原
审决定具保金额尚不足达到以保全郑及防止再犯目的。
又原审针对郑具保时间并无一定期间限制,容有得随时提出具保而陷于不安定状态,亦有
未妥,应限定命其于具保后一定期间(如24小时内)及时提出。至于限定期间内不能具保
而有必要情形(如郑系罹患精神疾患且持刀攻击员警造成其因公殒命,郑被告无受强制医
疗措施,造成社会治安危害之虞),该裁定针对具保等条件即应失效,仍应继续羁押。
郑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所规定视为“撤销羁押”,该规定并无明文得命郑应遵守事项。
原审并未叙明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规定,得命郑应遵守事项论理,亦有未妥。原
审既有前述裁量未尽妥适及论理未洽之处,难认妥适,应由台南高分院将原审撤销,发回
原审嘉义地方法院更为适当裁定。
台南高院指出,此案裁定,虽无通知被告、辩护人及检察官就具保要件表示意见,但并未
违法。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条第2项规定法院对于应付监护、禁戒、强制治疗之人,认为有
紧急必要时,得于判决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处分。规定法院于“判决前”对应付监护之
人认有紧急必要时先为宣告保安处分裁定,此案经原审于今年4月30日宣示判决,与上述
要件亦有未合,且上诉期间本院亦尚未受理该案,台南高分院院无从于判决前依上述规定
裁定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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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这是在配合演一波大戏吗? 没记错的话是第二次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