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公共电视 - 有话好说 监委约谈法官

楼主: pate41 (秋易)   2019-12-26 17:28:59
很多人关心
监察院 到底有没有权限去调查、约谈、弹劾 司法院的法官
诚如陈师孟提出的宪法99条
“监察院对于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进行弹劾”
因此监察院有这个权力 无庸置疑
问题在于
这个权力是否有界限???
这个权力的界限在哪里???
怎样行使才不够成公权力的滥用???
这涉及到权力分立的理论
权力分立 相互制衡
通常是说三权分立
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
三者之间没有哪个权力是完全凌驾于另一个权力
因此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
在宪法地位上 都是平行的“院”
没有哪个“院”该被认为是另一个“院”的上级机关
既然不是上级机关
表示他们各自的职权里肯定有不互相涵盖的部分
那就是学理上所谓“核心领域”
如果连核心领域都被另一个院侵犯
那侵入别人核心领域的这个“院”等于变成人家的上级机关
权力也就没有分立了
一旦没有分立
以后这个院的决定都可以任意的被另一个上级机关的院删改
那也就没有互相制衡可言
那么司法权的核心领域在哪里呢
宪法第80条规定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因此审判独立就是司法权的核心领域
这个司法权的核心领域
无论是行政权或是立法权都不能侵犯
相对的
司法权也被禁止侵犯行政权或立法权的核心领域
ex. 行政机关做成的合法裁量处分就不容许法院审查
ex. 立法机关的政策决定也不容许大法官任意宣告违宪
接着问题就来了
如果司法权的核心领域不能过问
难道法官的审判内容都不会出错吗???
审判的内容违反法律怎么办???
关于审判的内容如果出错
判决违背法令
就交给法院的“上级机关”解决
地方法院的上级就是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上级就是最高法院
也就是俗话说的三级三审制度
诉讼程序法里面都把各种违背法令的判决
设定为可以上诉的理由
就算到达第三审你还有不服
只要你能找到新事实、新证据来证明法官有违法裁判
就可以再审或非常上诉
甚至你认为法官依据的法律根本违宪
在三审过后还能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可以还你一个公道
回到今天的主题
由于我们中华民国独有的五权分立制度
在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之外
还有监察院跟考试院
而监察院既然依据宪法99条有权监督法官是否违法失职
自然也该遵守宪法80条所设定的核心领域作为监督界限
如此一来监察院才不会实际上变成司法院的“上级机关”
破坏五权分立的原则
那么监察院到底该监督什么违法失职的事情呢???
简单说就是审判以外的违法与失职
包括 司法官收贿、性骚扰、跑去幼稚园吓女童 等等
这些审判内容以外的违法、失职
就是监察院该负责的事项
至于审判的内容
由于是宪法规定的司法权核心领域
例如 阿扁是有罪还是无罪
马英九是有最还是无罪
到底是走私还是超买
这些内容
只要你认为法官有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请你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
要是认为适用法律的那个法律有问题
请你声请大法官释宪
就算你是总统
也没有资格任意地把无罪改判有罪
更不要说监察院了
今天你认为马英九无罪有问题 主张调查
只因为妳陈师孟监委认为马英九怎么可能无罪
这就是违宪
甚至还主张自由心证相当于判决不附理由
根本就是错误的说法
“判决不附理由”这件事本身就是判决违背法令
不管在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还是哪种诉讼程序法中
都是一种明文规定绝对可以在司法体系中上诉救济的情形
并不会出现“判决不附理由”却无法救济只能求助监察院的情况
相对的
自由心证则是在诉讼双方提出证据攻防之后
法官如何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法官并没有天眼通能够回到过去偷看事件发生的经过
因此只能够依照双方提出的证据来拼凑事件的原貌
再依逻辑推理跟经验法则做出判断
这个就是自由心证的内涵
并不是放任法官随便乱判不附理由
多的是明明提不出证据却坚持胡扯
判决输了却质疑法官的自由心证有问题
这次监委指责马英九无罪案
就是证据不足又乱喷
判决不如你意就说自由心证有问题
简单的讲啦
政治上这种死鸭子嘴硬 硬洗风向的状况很多
但法院不是这样搞的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
你要指控马英九犯罪
请提出你的证据来
证据不足就是败诉
请你加把劲去找新事实、新证据
来提起再审说明你的指控是正确的
不要在那边怪东怪西
很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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