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当前台湾司法的一大矛盾
在于我国法律维持死刑制度
多数民众也主张维持死刑制度
可是实务上许多法官
有的基于个人宗教信仰、意识型态、考绩压力或其他因素
往往不愿意对符合要件的嫌犯判决死刑
也因此死刑议题这几十年来都是司法界最具争议的议题
每次的死刑判决所产生的矛盾
也往往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权威
可是我想了一下
法官也是人,虽然受到专业的法学训练
可是做出的判决仍会受到个人生命历程与价值观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样的判决,只要是人做的都不可能绝对公正独立
尤其是由少数人所做成的判断,更会将个人的偏见极大化
既然如此,小弟觉得很奇怪
那为何不用公投表决来对符合法律要件的嫌犯判处死刑呢?
选民人数众多,而且来自各行各业与各社会阶层
虽然每个人都有价值偏好与偏见
可是如果一个群主的母体够大
不同的偏见与偏好造成的误差会彼此抵消
如同反物质与正物质会彼此湮灭那样
做出来的判决往往最符合社会多数人的期望
争议也会最小
那这样的话,死刑既然是人类所能想出
给予个人最大程度的刑罚
理论上公投表决死刑
不是一个比由少数法官决定死刑更具理性与健全的司法制度吗?
请问各位,为何不用公投来决定死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