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记者署名: 游仁汶
完整新闻标题: 迟到扣薪300 全家副店长找人代打卡挨告诈欺
完整新闻内文:
新北市新庄区一家全家超商吴姓代理副店长因上班常迟到,去年4月起竟要邱姓女工读生
帮他登入电脑打卡,连续3个月代打卡高达45次,借此规避迟到扣薪共1万5000元,店长发
现后怒告2人业务登载不实、诈欺等罪。但新北地检署认为,出勤记录为雇主职掌业务,
非劳工的业务文书,而业者对于员工迟到扣薪,也非额外奖金支出,因此认定2人不构成
伪造文书及诈欺得利,昨将全案不起诉。
不起诉指出,吴姓代理副店长(21岁)上班常迟到,为了避免被依该店工作准则扣薪,去
年4月竟将员工识别证背面的员工条码拍照传给邱姓女工读生(21岁),要邱女在他上班
迟到前,代为刷条码登入电脑打卡,假装准时上班,邱女至去年7月共代吴男打卡45次,
借此规避原应被扣薪共1万5000元。
该店店长查知后,认为吴男利用代打卡诈得1万5000元薪资,怒告吴男、邱女涉犯业务登
载不实、诈欺得利等罪。
吴男、邱女虽坦承代打卡,但检方认为,雇主设置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
勤情形,是法律赋予雇主在劳雇关系上的法定义务,因此打卡属于雇主职掌的业务,而非
员工应该做的业务文书,吴男纵使要求邱女代为打卡,也仅应负公司内部的行政责任,不
构成业务登载不实罪责。
另外,吴男的薪水为3万3000元,该店对上班迟到者惩罚每小时扣300元,吴男也供称上班
迟到会被惩罚性扣钱,且无全勤奖金。
检察官认为,吴男所获薪资是劳务给付的对价,而非施用诈术所取得,店铺规定的迟到扣
款并非额外支出奖金,而是从薪俸扣除,业者并没有因此受到额外财产损失,因此认定本
件应属民事纠纷,吴男不构成诈欺得利罪,昨将他不起诉。(游仁汶/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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