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入赘男暪户政 害五代子孙127年难认祖归

楼主: iPorn (iPorn)   2019-03-08 14:36:35
※ 引述《ymuit (眼眸之珠)》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入赘男暪户政 害五代子孙127年难认祖归宗
: 3.完整新闻内文:
: 2019/03/08 11:40
: 认祖归宗好难!台中杨先生向《苹果》投诉,家族原本姓陈,却因明治25年(西元1892年
: )入赘家族的男子杨头,擅自申报自立为户长,原家族的独子反被误植为养子,一场错误
: 的户籍登记,导致整个家族127年来都必须姓杨,影响五代子孙共26人。第四代的杨先生
: 提出祖先牌位、亲属系统表等多项证据,并提起行政诉讼都被驳回,承办的大里户政无奈
: 表示,理解杨先生认祖归宗的心,但确实没有更早的法定文件可证明他们姓陈,只能依法
: 行政,不能同意让他们改姓。
: 过年前原本一家人准备团员的日子,杨先生拿着一大叠的资料,与记者相见面。杨先生无
: 奈地说,改姓是爷爷的心愿,即便爷爷已有些失智,但对改回自己原本的姓氏“陈”却无
: 法忘怀,总嚷嚷着希望死前可以改姓陈。杨先生的爷爷提到,从小到大扫墓都是扫陈家人
: 的坟墓,每当后代子孙问起“爷爷,那墓碑上的陈某某是谁?”都只能感叹地说起这段故
: 事,明明家中所有的历史资料都证明他们姓陈,却迟迟无法活着认祖归宗,只能说:“是
: 不是该给红包,户政人员才要帮忙!”真的很无奈。
: 杨先生拿出资料,包含日治时期的户籍登记簿页、自制亲属系统表及当时地籍资料、家族
: 神祖牌的内牌等;他说,家族从爷爷开始,代代都在争取改回姓陈,始终无法如愿,只能
: 死后认祖归宗,在神祖牌内牌自行改回姓“陈”,但生前就是无法由政府认证认祖归宗。
: 杨先生根据日治户籍簿页的内容说明,他的曾曾祖母张氏顺因丈夫陈树(正确应为陈木得
: )早逝,在1892年改嫁给杨头(正确应该杨头入赘陈家),杨头竟擅自更改填写为户主(
: 户长),曾祖父陈火旺(即张氏顺与前夫生下的独子)还变成杨头的螟蛉子(养子),陈
: 火旺也在杨头过世后、户籍机关更新资料时被改姓杨。
: 杨先生进一步说明以上资料错误的原因指出,根据自家族祖先牌位,张氏顺第一任丈夫应
: 该是陈木得,陈树(明治二十四年生)其实是陈火旺(明治二十年生)的堂弟,在日治簿
: 页却成了他的父亲;另外,杨头是招赘入陈家,根本不能当户主,也不能申报户口,当年
: 却是由杨头申报,才会引来一连串的错误;因为杨头的错误申报,当杨头在簿页登记后15
: 年过世,陈火旺被当时户政人员认为既属养子,将他改姓为杨。
: 杨先生为了举证,找到杨头原本家族,家族人士也表示:“杨头是被陈家招赘的,他们族
: 谱内也没此人。”杨先生取得杨头原本家族人士的切结书证明,还另外请律师制作亲属系
: 统表,再根据法务部编制的《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一书,找到当时习俗“招夫不得为
: 招家户主”的规定。
: 杨先生也提到,杨火旺若是养子,应该离开陈家,但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过,且最后还能
: 分到陈家的土地,且就连杨家的后代,也不知道自己的祖先有收养杨火旺。包含私契约、
: 土地资料、神祖牌内牌,都证明杨火旺原本应该姓陈。
: 种种错误都摆在眼前,但政府单位却不通融,只愿意相信日治户籍簿页上的错误资讯,杨
: 先生最后没办法,只好提起诉愿,但还是败诉,主因是公务员确实有依法行政,没有任何
: 行政疏失,故还是被驳回,不能改姓。
: 大里户政事务所课长詹妙如表示,该簿页是日人建立的户籍系统,已经是最早远的法定资
: 料,明确指出杨头就是杨火旺的养父,所以必自行跟着继父姓;另外,再根据台湾光复后
: 初次设籍时的户籍登记申请书,杨火旺当时也是自行申报自己杨火旺,就连刻印的印章都
: 是杨火旺,并未提更正改回姓陈。
: 詹妙如提到,虽然续柄栏有更正痕迹,当时的户籍人员盖章,证明有二次更正,把杨火旺
: 改为为螟蛉子,是明确的误载更正纪录,亦无法证明杨头是招夫。而原始登载中杨火旺的
: 生父就是陈树,无法确认陈木得与杨火旺的关系。
: 詹妙如也说,依照目前法定资料,杨先生的家族依法无法改名,除非找到由政府机关核定
: 文件或司法的判决书,证明杨头当年是招赘陈家,杨先生一家才有改姓的空间。
: 时任大里户政事务所代理主任洪美汝表示,杨先生虽提出很多事证,包含亲属表、神祖牌
: 等,都是私人建立的,都不是法定的证明文件,即便户政人员很想帮忙改,且改证件20分
: 钟内就能搞定,但碍于法令他们必须依法行政,只能驳回杨先生的改姓请求。
: 律师林琼嘉表示,法院及户政事务所的驳回理由,表面上看似合理,但事实上资料上的错
: 误,让人被迫必须继续依原本资料登记,寻求司法救济就是要寻求更正错误,这样让说法
: 让人无法接受。
: 林琼嘉说,虽然日治时期的户籍登记完整,但此案出现的严重错误,却不被审查的人相信
: ,包含杨火旺的父亲错置,入赘不能当户长,光是这样就可以证明,杨火旺的本姓是陈,
: 法院应该有权利更正错误,却将错就错,让人非常遗憾。(田兆纬/台中报导)
: 发稿时间00:00
: 更新爷爷说法11:40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90308/1521258
: 5.备注:
: 请点上面的连结看影片
: 看完这篇 觉得真的很复杂..
: 及户政事务所的驳回理由,表面上看似合理,但事实上资料上的错误,让人被迫
: 必须继续依原本资料登记,寻求司法救济就是要寻求更正错误,这样让说法让人无法接受
: 。
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7年度诉字第268号
4.惟基于国家权力分立原则与机关权限法定专属原则,司法
权与行政权系平行并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事件仅得
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有违法侵害人民权益之情形,判决
责令其履行依法行政之义务,无从擅自取代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权,方符法治国原则,此由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之
立法宗旨可明。再者,户政登记机关无论办理户籍登记事
项或更正登记,皆应依据形式上真正之法定证明文件为之
,对于涉及私法上身分关系存否之事项,并不具实质审查
权限,无从迳行认定,非经审判机关之普通法院(民事庭
)判决予以确认或形成,不许擅自变更原来之户籍登记(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95号判决意旨参照)。且家
族姓氏之承袭,以血缘传统或法定身分关系为依据,其因
特殊事故,致发生姓氏登记错误,须提出原始有效之法定
证明文件,始得据以更正户籍之登记(最高行政法院75年
度判字第466号判决意旨参照)。又户籍登记具有公示及
公信力,非经严格证明其确实具有错误情形,不得轻意变
更,故当事人主张户籍登记有错误情形,申请更正,自必
须提出法定证明文件,方符立法意旨(最高行政法院99年
度判字第816号判决意旨参照)。
5.经核原告检附之祖先杨火旺墓碑及牌位照片、契约书及日
治时期土地登记簿影本,明显非属户籍法施行细则第16条
明定之法定证明文件。至于原告主张其曾祖父杨火旺于日
治时期未曾被张氏顺招夫杨头收养,日治时期户籍资料登
载杨火旺为杨头螟蛉子,并改姓氏为“杨”系属谬误乙节
。因原告上开主张之事实,明显与日治时期户籍簿册登载
杨头与杨火旺间之身分关系相歧(见本院卷第170页),
既欠缺户籍法施行细则第16条明定之足资证明文件凭认属
实,此涉及私法上身分关系存否之事项,核属普通法院(
民事庭)审判权范畴,户政登记机关不具实质审查权限,
行政法院亦无从越代民事庭为审判。
6.是故,本件原告父亲之户籍登记姓氏既为“杨”而非“陈
”,原告出生登记时检附之证明文件填载“杨名智”,核
无牴触当时民法第1059条之规定,原告复不具有变更其姓
氏为“陈”之法定特殊事由,无从为异于其生父姓氏之户
籍登记,则原告申请将目前登记姓氏“杨”更改为“陈”
,明显不符合更正户籍登记事项之法定要件,被告作成原
处分否准所请,自属适法有据。
他们陈家人应该是先向法院民事庭递状请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姓陈不姓杨
然后拿法院民事庭判决确定姓陈的文书 再向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
行政法院是判断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处分有没有违法疏失
如果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处分没有违法疏失
行政法院不能捞过界代替普通法院民事庭判断两个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简单说 他们走错路了所以败诉
作者: dealifeth (dealifeth)   2019-03-08 14:39:00
所以说要看判决书啊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9-03-08 14:40:00
果然还是懒人包比较好读
作者: Lorran   2019-03-08 14:45:00
推解答 释疑
作者: kevin190 (夏日晚风)   2019-03-08 14:49:00
鬼岛的民事庭会判这是行政法院要处理,结果没人负责
作者: ray860114 (哈哈哈)   2019-03-08 14:56:00
我法盲 这样可以释宪吧 不会有楼上的情形
楼主: iPorn (iPorn)   2019-03-08 15:01:00
释字691 受刑人声请假释被驳回 刑事法院:不关我的事行政法院:不关我的事 大法官:行政法院,就交给你了!
作者: wakeup1990 (我要奋发向上!!)   2019-03-08 15:18:00
帮他们画亲属图的律师怎么没提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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