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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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7,侵诉,26
【裁判日期】 1080129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7年度侵诉字第26号
公诉人 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 陈元皓
选任辩护人 王清白律师 赖宇辰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7年度侦 字第5475号),本院判决如
下:
主 文 乙○○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贰年。缓 刑伍年,缓刑期间
付保护管束,并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 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机构或团体,提供壹 佰贰拾小时之义务劳务;且应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陆个月内接受 贰拾
肆小时之法治教育课程。 扣案之牙刷壹支及圆盘状眼药水瓶壹瓶均没收。
事 实 一、乙○○为成年人,与卷内代号0000000000号之未满十八岁少 年(下称A男,民
国89年12月间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如卷附 对照表)为餐厅同事关系,于民国107年7月8日晚
上9时多许 ,乙○○、少年A男与另一同事简○○及其他友人,相约至 任职之餐厅后方由
潘○○经营之某卡拉OK兼酒吧内聚餐饮酒 ,至同日晚上11时许,共饮用2瓶苏格登威士忌后
,简○○ 及其他友人先行返家,因少年A男酒醉不省人事,乙○○乃 于翌(9)日凌晨约1
时许,将少年A男带回其宜兰县○○镇 ○○路0号住处房间内休息,讵乙○○见少年A男酒
醉昏睡 ,竟基于对未满十八岁之少年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少年A 男酒醉昏睡不知抗拒之
际,以牙刷1支、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 之器物进入少年A男之肛门内,对少年A男为性交1次
(过 程中并致少年A男受有肛门2道2公分撕裂伤)。嗣于9日上 午9时许,少年A男醒来时
发现自己坐于乙○○房间马桶上 ,且肚子下腹部及肛门疼痛,经询问乙○○始得知肛门内
遭 塞入器物,即前往苏澳荣民医院就医,再转诊至罗东博爱医 院,始自少年A男肛门内取
出牙刷1支及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 。
二、案经少年A男及少年A男之母亲即卷内代号0000000000A( 下称B女)诉由宜兰县政
府警察局移送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 检察官侦查后提起公诉。
壹、程序部分:...略
二、论罪部分: (一)按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
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 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
器物进入他人之 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定有 明文。是本案被
告以牙刷1支、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进入A 男肛门内之行为,核属刑法所称之性交行为。又
按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之乘机性交罪,须被害之男女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原因,非出于犯人
所为,而犯人仅乘此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时机,以为性交,始有其适用;又该条文所谓相类
之 情形,系指被害人虽非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但受 性交时,因昏晕、酣眠、泥醉
等相类似之情形,致无同意 性交之理解或无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 有此
情状,纵因自己之行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机对其性 交者之刑责(最高法院102年台度上字
第88号判决意旨参 照)。查本案被告系利用A男酒醉昏睡而不知抗拒之情形 下,将牙刷1
支、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塞入A男肛门内,自 属乘机性交行为无讹。 (二)复按刑法分则
加重刑罚之规定,系就常态之犯罪类型,变 更其罪型,加重其法定刑,而成为另一独立之
罪,其罪名 及构成要件与常态犯罪之罪名及构成要件应非相同,有罪 之判决书,自应谕知
其罪名及构成要件。又儿童及少年福 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前段:“成年人
故意 对儿童、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规定,系 属刑法分则加重之性质,非
仅单纯之刑度加重,即其构成 要件亦与常态犯罪之罪型不同,为一独立之犯罪构成要件 (
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6785号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246 号判决、及92年第1次刑事庭会议决
议意旨参照)。再按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 人,所称少
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该法第二 条定有明文。经查,本件被告系72年3月间生
,为本案犯 行时已年满二十岁,为成年人;被害人A男则系89年12月 间生(参见本院卷弥
封袋内A男之真实姓名对照表),被 告对被害人A男为本案犯行时,被害人A男系十二岁
以上 未满十八岁之少年,又被告自承被害人A男任职同餐厅约 3年,被害人A男于案发当
时是高二要升高三等情(见本 院卷第51页正背面、第52页),依本国学制,就读于高二 升
高三之学生年纪应介于十六至十七岁间,即令依被告所 述,被害人A男曾休学一年,其年
纪亦介于十七至十八岁 间而未满十八岁,被告于案发时应可得知悉被害人A男为 未满十八
岁之少年之事实。是被告对未满十八岁之少年A 男为乘机性交犯行,自有儿童及少年福利
与权益保障法第 一百十二条第一项前段之适用。查本件少年A男系因自己 饮酒,致陷于泥
醉昏睡之状态,虽非被告所造成,但被告 利用此状态,以牙刷1支、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器
物进入A 男肛门内为性交行为时,少年A男已无同意性交之理解, 及无抗拒性交之能力,
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儿童及少年福 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前段、刑法第二百
二 十五条第一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并应依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前段规 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对少年A男为乘机性交犯行之过程中 ,致
使少年A男受有肛门2道约2公分撕裂伤之伤害,乃因 被告为乘机性交之行为所致,核属乘
机性交行为当然发生 之结果,不再另论以伤害罪名,附此说明。
(三)按犯罪若有情轻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五十九 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
用(司法院释字第263号解释意 旨可参)。从而其“情轻法重”者,纵非客观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惟经参酌该号解释并考量其犯罪情状及结果, 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酌减
其刑,应无悖于社会防卫 之刑法机能(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5号判决意旨) 。又按
刑之量定,为求个案裁判之妥当性,法律固赋予法 院裁量权,但此项裁量权之行使,除应
依刑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审酌行为人及其行为等一切情状,为整体之评价, 并应顾及比例
原则与平等原则,使罪刑均衡,轻重得宜, 以契合社会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五十九条规
定犯罪之情 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刑,其所谓“犯罪之情状”, 与同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科刑时应审酌之一切情状,并非有 截然不同之领域,于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犯罪一
切情 状(包括第五十七条所列举之十款事项),予以全盘考量 ,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
事由(即有无特殊之原因与环 境,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
否犹嫌过重等等),以为判断。兹查:被告对证人即告 诉人A男为上开乘机性交犯行,致
A男因此身心受创,所 为实应予非难,被告固无足取,惟并未以暴力之方式伤害 少年A男
,堪认其主观恶性尚非十分重大,且被告在此之 前,并无前科,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而
其复系于酒后犯 之,显系因一时失虑致肇本件犯行,该罪法定本刑为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件并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与刑法
第二百二 十一条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交之强制性
交罪之法定本刑相同,惟被告于上 开时、地系见少年A男酒醉昏睡,意识不清,不知反抗
, 而萌生歹念,趁机对少年A男性交,行为手法及恶性要与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强制性
交罪者有别,被告于案发后 即与少年A男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和解,并另赔偿给 付新
台币(下同)36万元予少年A男,有和解协议书、刑 事撤回告诉状及刑事撤回暨陈报状各1
份在卷足稽(影本 见侦查卷第15至16页、本院卷第35至36页,原本置于弥封 袋内),告诉
人A男、证人即告诉人A男之母亲B女、告 诉人A男之父亲均于本院准备程序表示对本案
没有意见; 证人即告诉人A男并表示:愿意原谅被告;证人即告诉人 A男之母B女、A男
之父另陈述:愿意给被告一次自新机 会等语,有本院107年11月26日准备程序笔录可凭(见
本 院卷第28页),足见被告所为固应受责难,然究非极恶无 可饶恕之人,且被告尚有努力
弥补其过错,本院因认就被 告所犯上开之罪,倘对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稍嫌过 苛,
难谓符合罪刑相当性及比例原则,因认被告上开犯罪 情状,在客观上非不可悯恕,法重情
轻,爰依刑法第五十 九条规定酌减其刑。 三、科刑: 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
告于本案行为前未有犯罪 前科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足稽,素行 尚称
良好,于案发时已35岁,有相当之社会历练,其与告诉 人A男为餐厅同事关系,于案发当
日因与友人聚餐而一同饮 酒,竟趁告诉人A男酒醉昏睡,于告诉人A男不知抗拒之际 以牙
刷1支、圆盘状眼药水瓶1瓶进入A男肛门内为性交行为 ,诚属不该,造成告诉人A男身心
受创,审酌被告为满足一 时私欲,对告诉人A男为性交行为之方式,及被告犯后于告 诉人
A男醒来后并未推托犯行,即向告诉人A男坦承以器物 塞入告诉人A男之肛门内,且于侦
审程序自始坦认犯行,未 有推诿饰词,并于犯后弥补赔偿告诉人A男损害,取得告诉 人A
男、告诉人A男之母B女及A男之父之谅解,有前揭和 解协议书、刑事撤回告诉状及及刑
事撤回暨陈报状各1份附 卷可凭,已如前述,告诉人A男亦于本院审理中表示“愿意 原谅
被告”等情(见本院卷第28页),堪认被告犯后态度尚 称良好,并衡酌其智识程度为高职
毕业,在自家开设之餐厅 工作、家中有父母亲、弟弟及妹妹、未婚无子女、经济状况 富裕
之生活状况(警询及被告审理中自陈),暨犯后自始坦 承犯行颇知悔悟之犯后态度等一切
情状,量处如主文栏所示 之刑,以示儆惩。
备注
给干未成年爽性权就是人权的某族群一次机会好吗
知人知面不知甲QQ 希望不要再有下个查斯特
https://i.imgur.com/Cxc6Epf.jpg
https://i.imgur.com/TNmpLhN.jpg
https://i.imgur.com/5wMgL8W.jpg
https://i.imgur.com/lSHygqi.jpg
http://i.imgur.com/ziwjRoQ.jpg
https://youtu.be/jTQhHNmf_iw
※ 引述 《This (这是)》 之铭言:
:
: 惨!少年醉后遭男同事捡尸性侵 肛门还被塞进牙刷、药水瓶
:
: https://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2696641_1.jpg
: 图为牙刷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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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议晨/宜兰报导〕宜兰县陈姓男子去年7月晚间邀请同事小刚(化名)到餐厅饮
: 酒,陈男见小刚醉倒,将他带回住处,并持牙刷、眼药水平塞入小刚肛门逞欲,直到隔天
: 小刚感到疼痛,奔赴医师取出牙刷及药水瓶,小刚父母得知后气坏,提告陈男性侵,宜兰
: 地方法院审结,判陈男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但须服120小时劳务及24小时法治教育课
: 。
:
: 35岁陈男与18岁小刚同为餐厅同事;判决书指出,去年7月8日晚间,陈男下班后,邀请小
: 刚及另名同事简男到餐厅后方的卡拉OK店饮酒,3人喝完2瓶威士忌后,小刚不胜酒力醉倒
: 。
:
: 因小刚酒醉昏睡,陈男见状于是带着小刚返回住处,未料陈见小刚昏睡不醒,竟持牙刷、
: 圆盘状眼药水塞入小刚肛门,并趁小刚无力抗拒时,发生性关系。
:
: 小刚隔日睡醒后,发现肛门疼痛,当面质问在场陈男,陈才坦承在他体内塞入异物,小刚
: 听完后随即冲到医院就医,由医师协助从肛门取出牙刷及眼药水瓶,小刚父母得知后气坏
: ,提告陈男性侵。
:
: 法院依据医院验伤报告,发现陈男性侵行为,已造成小刚肛门有2公分撕裂伤,虽位在衣
: 物、内裤、肛门验出陈男体液,但此举已造成小刚身心受创。
:
: 陈男侦讯及法院审理时,坦承当天所为,事后已非常懊悔,并跟小刚父母达成和解,赔偿
: 36万元。
:
: 宜兰地方法院调查,事发时小刚虽仅18岁,但小刚父母已愿意原谅陈男,且陈男也深具悔
: 意;审酌陈已35岁,未有前科,也有正当工作,若入监服刑对未来社会适应未必有助益,
: 因此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并应服劳务120小时及24小时法
: 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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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9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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