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甲开A车,后面有台B车驾驶乙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撞到A车。
肇事责任实际上有过失的是后面的B车驾驶乙,乡民甲才是车祸的
受害人。
此时乡民甲以为不干他的事情,觉得车子好像也没什么损坏,看了
一下就走了。
如果B车上有人受伤或死亡,之后驾驶乙或其他人报警,这下子乡
民甲触犯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因为实务上多数判决之见解认为
就算对肇事责任无过失之驾驶,亦有在场义务及救护义务。
真正的车祸受害者乡民甲如果无法与驾驶乙和解的话,乡民甲就要
被关一年以上,还无法易科罚金咧。(车祸受害者要赔偿车祸加害人,
否则要被抓去关。通常的解法就是和解,乡民甲才能被判缓刑。)
于是有学者就批评说,完全没有法律上关系的路人看到有人车祸而
不加以救助,尚且没有法律上的责任。然而本例中的车祸受害者乡民甲
,却因为刑法规定而不当地增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样子说得过去吗
?
车祸受害人尚且有救助义务,是不是立法院应该也要通过一条经过
的路人对车祸死伤者也有在场义务及救助义务,否则处以刑罚啊?
要把道德刑罚化的话,那么所有的人通通都要被抓去关了。我打个
比喻,就如同耶稣说的:“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
打他。”(典故在此文的最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