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dinhung (奥丁)》之铭言:
: 故意杀人基本上要先认定酒驾上路的目的就是为了杀人所以才叫故意杀人,假如
: 现在不管驾驶的主观意识,只要是做了这种行为就叫故意杀人.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 条: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论。
你说的“酒驾上路的目的就是为了杀人所以才叫故意杀人”这是第一项的“直接”故意,
但是也有第二项说得这种“间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确定故意),因此问题不是酒驾的
人是不是为了杀人才上路,而是他有没有“预见”酒驾上路很可能会撞死人,但是却无所
谓(这边基本不重要啦,有预见还做,八成就是无所谓了)
换句话说,真正的争议是,我们的法律要不要承认“酒驾上路就是很可能会死人”,如果
为真,例如我们都同意对人群开枪很可能会射死人,所以你如果对着人群乱开枪,就算你
没有特地要杀人只是觉得好玩,也可能是故意杀人--那么酒驾可以和对着人群开枪相提
并论吗?这才是真正的争议所在,是不是因为想杀人才酒驾根本不重要。
至于酒驾意识不清,那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简单来说,喝酒前你是清醒的,这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