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爆乳妈被射后不理 杀婴做人肉泰迪熊仅判1年

楼主: PrSeven (Pr7)   2019-02-01 23:08:40
给大家科普一下精神疾病对刑罚的影响 别再说可教化惹
这要分成两个部份说
一是我们如何评价某个人应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也就是某人该不该以及能不能为触犯到刑法的行为负起责任
简单讲就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9条第1、2项就有写出精神疾病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
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
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里面说的精神障碍和心智缺陷可以理解为精神医学或心理学上的诊断
行为人若是因为这两个原因
影响了认知功能(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是行为控制能力(依辨识而行为的能力)
那么就有可能获得无罪或者减刑的判决
这里的无罪or减刑和其他地方的判决都不太一样
是由精神障碍直接阻却了犯罪里的有责性
并不是像可教化/犯后态度良好/无前科这种法官的量刑基础
这种有责性的概念其实不难理解 也不是最近冒出来的事情
“既然出自于意愿的情感和实践应当受到称赞或谴责,
那么违反意愿的情感和实践就应得到原谅,甚至有时是怜悯。”
~亚里斯多德《尼个马可伦理学》
当然现在这种概念已经不只是考量到犯罪者的意愿
对于减刑的基础也不是怜悯
但却描述了 那些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而犯罪的人为何可以获得无罪或减刑的判决
以上只是大略的基础 很多细项还是要根据个案再做考量
这里先为大家Highlight四个重点
1.考量的精神状态的时节点应为行为时
犯罪前或犯罪后的精神状态都不在范围内
2.犯罪者必须罹患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
有效地限缩抗辩的空间 例如被告辩称:“我生气到受不了才杀人的”
这种理由是不会成立的
然后精神卫生法第3条已经将反社会人格违常排除在上述的范围外了
3.受第三点影响的必须是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
4.第二点和第三点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以上四点相当仰赖司法精神鉴定的帮助
(但实务却受到执行上的证据法和诉讼法的许多限制)
有机会再细讲
第二个概念要从刑罚的目的讲起
刑罚的目的有三个
1.实现社会正义的应报
简单说就是以公权力作为犯罪行为的报应、以刑罚来惩治恶行
这个和精神疾病的犯罪行为没有太大关联 跳过~
2.吓阻犯罪的预防
以法条写明犯罪行为和该行为的结果
并期待一般人(484叫做理性平均人?我忘惹)在面临选择的时候
会做出符合法律期待(也就是合法、不犯法)的行为
假设我们现在遇到一个完全失去自我的精神病人犯下了某个罪行
且已知他完全不受刑罚的吓阻效果
那么此时刑罚已经失去了吓阻的目的、效果以及意义
3.针对再犯的特别预防
特别预防的理念就是借由刑罚或是保安处分所产生的痛苦 让犯罪者不敢再次犯罪
并在刑罚或处分的期间达到矫治与隔离的作用
这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议题(精神疾病484成为了犯罪者的免死金牌)
法律给予的回应是 随无罪或减刑而来的保安处分
将会确保这些特别的犯罪者能够以正常的身分回归社会
例如监护处分、强制治疗、再犯危险性鉴定
以上大概就4为何精神疾病可以获得无罪或减刑判决的理由
当然就某种结果论的层面而言
社会大众的不满也反映了法律的标准还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不过那都是后话了
作者: muchu1983 (贝努)   2019-02-01 23:13:00
太长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2-01 23:13:00
专业推 为什么反社会人格不算啊?
作者: Luwan (贝特曼)   2019-02-01 23:43:00
精神疾病减刑量度也是法官衡量吧,可以减多减少
作者: alonelykid (咩咩)   2019-02-01 23:50:00
太长 而且乡民分不清精神病跟智障的差别的
作者: john91018 (JoJoå°‡)   2019-02-01 23:53:00
不管啦,杀人就是唯一死刑啦,不判死就是恐龙法官,法官收钱啦,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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