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sikiki ()》之铭言:
: 这是高雄市花了350万元的标案
: 请阿布电影公司拍摄的
: 出钱的最大
: 著作权享有与使用 通常是出资人享有的
: 但不能排除陈菊签了丧权辱市的契约
: 著作权使用权全部归著作人所有
: 就算如此依
: 著作权法第12条第3项
: 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
: 高雄市都发局都已出面说他提供 是还有什么问题
: 花了350万元 然后高雄市政府什么画面都不能用 这种公帑使用方式会合理吗?
: 高雄市政府我相信不致于签下这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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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高雄市政府自己的授权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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