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罢法第53条
: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
: 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 本次公告投票截止时间是下午四点 所以四点后依照规定可以进行开票实况报导
: 53条并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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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别说这个漏洞存在多年 丁守中当立委时都没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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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蛮有趣的讨论,首先丁丁应该是没修啥选罢法啦(我猜的请别打脸)
不过这条到底是不是漏洞,身为一个有修养的国民,
当然不是要问执行机关,而是查询立法理由书,
看这个法律怎么被修出来的,修得还这么蠢。
下面是节录(要找完整的立法沿革可以上立法院看)
第五十三条
0961106 全文修正)
条文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
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
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
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为避免以不实民调误导选民,提高民调公信力,第一项爰明定自选举公告发布之
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该次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
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三、参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明定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
时间截止前,政党及任何人不得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对于该民意调查
资料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者亦应予以禁止,爰为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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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不是最新的,不过最新的只修改了民调应载明的事项,不关心,跳过
这里说要查总统选罢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0921009 全文修正)
条文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
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
、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
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理由 一、本条为原条文第四十七条移列。
二、原条文第一项已移列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爰予以删除。
三、为避免以不实民调误导选民,提高民调公信力,爰增列第一项,规定自选举公告
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该次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
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四、原条文第二项“任何人”即已包括“法人代表”,爰删除“或法人代表”等字,
另将“不得于投票日前十日内发布”修正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发布”,以资明确;此外,对于该民意调查资料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者亦应予以禁止,爰予以增列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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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居然说了当初修正了时间说明,
修正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发布”,以资明确。
原来这条在民国92年,有远见的立委诸公就想过会吵架了,
所以修改了这一条以资明确!!
我发现包在哪了
中选会主委 陈英钤,
还有护家盟与同性恋,
中选会投票时间设计不良,没有依照当初立法初衷行事。
两个口水团体发了七案,浪费资源。
难得包不在立委,不过立委有一堆文组的修文,
这种几年后的包还真的很难抓,
对了
检查一下冲突的第十九条
原为第二十二条
(0690506 制定)
条文 选举人应于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
。但已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理由 本条旨在保障选举人之投票权,特规定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而
未能及时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
条旨在保障投票权,避免奥步。
最后中选会可以在投票日那天更改投票期限。
嗯,所以还是主委的包,
DDP真活该,都是你的锅现在还派三立出来打柯p
(这次还真不是历史共业,是程序正义被便宜行事搞出包)
谢谢
不过说实话,KMT在台北基本盘应该要少一点,
会不会是姚姚落选一堆深绿老人跑去支持重阳津贴啊
先拿个六千块四年后教训K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