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之铭言:
: 你到底有没有在看啦
: 此条要利用职权机会及身分
: 如果高志鹏此案不是用实质影响力说
: 那要怎么构成要件该当?
: 不是没写"采实质影响力" 就是没采 好吗......
: 还敢说人法盲....自己先看一下构成要件 可以吧
大家是不是有什么误会
阿扁的罪名是“收贿罪”,收贿罪的前提是对“职务上之行为”,所以才有法定职权说跟实质影响力说的差别
高志鹏的罪名是“对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图利罪”,要件之一是“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
都已说是对“非主管事务”了,当然没有法定职权说之适用。
而既然高志鹏案没有法定职权说的争议,也就不用等到大法庭统一见解。
懒人包:
职务上之行为收钱,就算做合法的事,叫作“收贿”
没收钱,但是做了不合法的事图利他人,叫“图利罪”,而此罪又可分为主管事务、非主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