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desue (松罗森林)》之铭言:
: 联合新闻网
: 骑士熄火牵车闯红灯被开单 法院不采警政署函释判撤销
: 丁姓男子骑车遇到红灯,熄火下车牵车从斑马线穿越马路回转,接着再发动引擎
: 骑车,全程被警员目击,将他拦下并依据警政署函释,认定这种行为就是“闯红灯”,
: 开出1800元罚单;丁不服申诉,交裁处仍依警政署函释开罚,他不服提告。新北地
: 院却认为警政署的解释并不可采,判决丁胜诉,撤销罚单。
: 依据“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号函释”,机车驾驶人牵引机车
: 进入人行道,并将车停放于机车停车格内,视同行人,并无违规;但若机车驾驶人
: 行驶至路口处(行车管制号志为红灯),下车牵引机车通过停止线并进入行人穿越
: 道,横越道路至对向,则视同机车驾驶人,该行为属于违规。
: 新北地院指出,函文内容依法不生拘束法院司法审查效力,而警政署函释虽指
: 同为“牵引机车”,何以一个“视同行人”而不违规,一个却“视同机车驾驶人”而
: 违规?函文中并没有提出合理说明,因此所述见解,自非可采。
: 基层员警认为,深夜在路上看到酒后牵车的民众,不少同事会依据警政署这个函释,
: 认定属于“驾驶行为”,要求酒测;但也因此发生不少争议,如果法院也不支持,日
: 后执法可能要再保守一点。
: 判决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丁姓男子骑车行经新北市板桥区汉生东路往中和
: 方向,骑到中山路口时,因遇到红灯,他熄火下车,用牵车的方式从人行道穿越马路
: 回转;丁接着再发动引擎,准备要往新庄方向行驶,全程被辖区海山警分局海山派出
: 所警员目击,将他拦截,认定丁是“以牵行之方式停等红灯时闯越红灯”。
: 警员依据警政署函释,认定丁的行为就是“闯红灯”,开出1800元罚单;丁不服向新
: 北市交通裁决处申诉,交裁处同样依据函释,认定他“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
: 交岔路口闯红灯”,制作裁决书,记违规点数3点,丁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丁主张机车熄火,站立车旁以牵引徒步行走的方式,等同行人性质,机车处于无动
: 力状态,且以人力方式牵引徒步行走,速度甚至比行人更为缓慢,应不致对任何行
: 人产生或造成威胁,更不会引发危险之交通事故;员警将他拦停,坚称他的行为就
: 是闯红灯,态度不耐,没有给他声明及辩解机会,直接开立罚单。
: 丁指出,如果以“人力”牵车都算是机车驾驶人,会导致各种荒谬结果如机车抛锚
: 在路边,只有持机车驾照者,才能以人力推移“驾驶”,否则视同无照驾驶;牵车上
: 人行道停车,视同骑上人行道?
: 因此,“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号函释”,实属不谙道路交通
: 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体系规范意旨,望文自行生义解释,谬无可采;函
: 释不仅违反宪法笫23条法律保留原则,更违反宪法第7 条规定平等原则。
: 交裁处出庭辩称,依据警政署函释,丁的行为就是闯红灯,自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
: 例第53条第1 项立法意旨来看,闯红灯除着眼于行为本身造成的危险性,自不容许
: 驾驶人任意以游走于法律许可边缘方法规避本应遵守规则,否则不啻鼓励其他用路
: 人一同仿效,使用行人穿越道达成规避红灯?如此交通秩序维护将无从达成。
: 法院认为,依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纂“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解释,所谓“驾
: 驶”系指“操纵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复由其字义以观,应兼指“驾驭”、“行
: 驶”,是“驾驶汽车(包括机车)”自应指行为人处于操纵、控制由原动机提供
: 动力之“汽车(包括机车)”而使其移动。
: 因此,如果“汽车(包括机车)”之移动并非来自原动机提供之动力,自不构成“驾
: 驶汽车(包括机车)”之行为,则于此移动之过程,并不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 条例第53条第1项;丁姓男子在移动机车时,并非来自机车引擎提供之动力,亦不
: 构成“驾车闯红灯”违规事实,判决撤销罚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0019
警政署的解释函是 "行为连续性"
丁男行为是规避交通法规的行为
但法院见解却采信当事人说词 "行为分离性"
骑车归骑车,牵车归牵车
但,这种采信方式,却可能会在日后惹出很多麻烦.
毕竟
照这样子的话......
以后酒驾的驾驶,记得车上放一瓶酒,
最好是浓一点,未开瓶未开封状态
遇到路检时.
直接先停到路边,熄火
下车(一定要下车)
立刻在警察前面,旋开酒瓶盖,喝下那瓶酒
[喝给警察看].
大口喝完之后
直接问警察
[请问,你有看到我酒驾吗???]
[我天生胆子小,怕警察,我不能喝个酒压压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