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会遭认国民党附随组织 法院裁定冻结资产确定
2018-12-13 18:04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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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不服被党产会认定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冻结其名下资产,向法院提出撤
销诉讼另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1月28日裁定在撤销原处分的本案诉讼确定
前,停止执行冻结妇联会的资产。案经党产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裁准有违误,今
废弃原裁定,自为裁定驳回声请确定。
相关诉讼,另包括妇联会还向法院声请一保全处分,要求党产会不可就不当取得财产及是否
命移转为国有一案召开听证会。法官认为,在停止原处分执行下,没有必要额外另行保全作
为,因此,合议庭同时裁定驳回妇联会的声请案。由于此部分妇联会并未抗告而确定。
有关党产会认为妇联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本案的诉讼,合议庭认为,本件诉讼,实与中投、
欣裕台公司被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案类似,法院已认为党产会依党产条例行使职权有违宪
之虞、进而裁定停止诉讼,“相关法律依据相同,只是受处分人不同。”
合议庭因此认为,审酌妇联会所指称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名誉维护、财产保全会因党产会
的处分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且妇联会本来所预定的公益、福利事务皆将无法进行,将有难
于回复的损害,权衡相关得失情形,停止党产会原处分的执行适切而有必要,裁定妇联会声
请停止执行冻结资产之事,应为准许。
经党产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符合党产条例第5条第1项法定要件,即可推定为不当取
得之财产,然因法律为普遍抽象规定,故原则上须行政机关就特定事件作成行政处分,使法
律规定具体化,人民始具有规范上“应”依其规定,以及技术上“得”依其规定而履行之行
政法义务。也即是否属于不当取得之党产,尚待抗告人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1项作出认定属不
当财产之处分后,方有党产条例第9条第1项禁止处分之法律效力适用。
合议庭表示,复观诸党产条例第5条立法理由“一、……本条采举证责任转换之立法体例,
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由政党举证其取得财产系符合政党本质与民主法治原则,始能保有
该财产。透过此种举证责任转换之设计,才能符合实质法治国原则之要求。”可知,该条规
定是对举证责任转换之设计,也即须待党产会作出认定属于不当取得财产之处分后,方由妇
联会对非属不当党产之事实负举证之责。
妇联会虽经原处分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但并非因此直接产生“确认相对人所有之现有财
产即属党产条例所称之不当取得财产”之法律效果,也不当然产生妇联会所有之现有财产均
禁止处分之法律效果,此也为本院一贯之见解。则妇联会财产是否被认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
,尚须由党产会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1项规定另行认定,党产会执此指摘原裁定违法,自非无
据。
最高行指出,原审率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前段规定裁定停止原处分之执行,于法即有
违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违法,求予废弃,为有理由,爰将原裁定废弃,并自为裁定驳回
妇联会在原法院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