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k410050 (A柏)》之铭言:
: 虽然应该明天才会报
: 不过看法案有先出现在立法院的网站就来先睹为快
: https://goo.gl/JiTzCD
: 公民投票法第六条之一及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
: 提案: 施义芳
: 第六条之一
: 每年八月第四个星期六为法定公投日,当年度须办理之公投案统一于本日举行。
: 公投日为国定假日。
: https://goo.gl/RyfDTf
: 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提案 苏巧慧、陈赖素美
: 第一条 新增
: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权利义务者,不得违反宪法之规定。
废话一句,有没有违宪还是只有大法官说了算。
违宪的公投过了也没用。
: 第八条 新增
: 提案人不得为同日举行投票之公职人员候选人。
见鬼了,提案的时候根本不确定哪天会举行公投好吗?
无脑提案
: 第九条、第十二条 新增
: 填具基本资料,并贴附国民身分证影本,
增加联署难度,我没意见啦
不知道当初一直想降门槛的左胶怎么想
: 第十条 新增
: 三、提案人未贴附国民身分证影本。(户政机关删除条件)
: 但户政机关删除人数超过提案人数十分之一者,该提案应迳予驳回。
: 第十三条 新增
: 三、提案人未贴附国民身分证影本。(户政机关删除条件)
: 但户政机关删除人数超过一万五千人或连署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者,主管机关应为公民投票
: 案不成立之公告。
不知道会不会流行灌对方假联署???
: 第二十三条 修订
: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六个月后,始得举行公民投票。
: 公民投票应与全国性选举同日举行。
: 同场加映
: https://goo.gl/QughnB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提案 苏巧慧
: 这明天一定会有新闻
: 节录
: 第十七条 (不在籍投票)
: 第二十四条 (删除参选年龄限制)
: 除了总统、副总统,23岁就都可以选
: 第二十九条 (没参加公办辩论和政见发表当选无效)
: 第四十六条 [立委(全)、直辖市长(议员)、县市长(议员)强制参加政见发表]
: 这两条要一起看
: 第四十条 (删除竞选、罢免活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 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所有投票所及投票人投票完毕后,始得进行开票,开票时应当众
: 唱名。
把本来没写清楚的写清楚,没问题
: 第一百零四条之一 (选举赌盘)
: 意图营利,以公职人员选举结果为标的,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 下有期徒刑,得并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罚金。
罚赌盘,其实本来就有罚啦
: 选后大修公民投票法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