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同性婚姻法本来就是最好的选择了,挺同应该欢喜接受,再怎样不满意,总比没有好太
多了!反同安分一点,过度反同性婚姻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太过份就应把萌萌这些违宪团体
强制解散。
有了同性恋婚姻法,我们就可以在这部专法内定义同性通奸罪跟同性妨害家庭罪,取代刑法
定义的男女性器结合才是通奸的认定,给予甲甲跟拉拉充分的刑事及家事求偿的保障,也可
以遏止某些喜欢杂交的淫荡甲甲要乖一点。
不过立法院还需要制定跨性别婚姻法啦,处理想变性当拉拉、想变性当甲甲,还有两个甲甲
情侣一起变性又搞在一起变成拉拉情侣的奇怪问题,还有已经有小孩的变性人面对他的变性
爸妈的问题,这些也应该立专法好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