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个我认为站在反同婚角度比较有逻辑的陈述
这是我站在反同婚立场下思考出来比较有逻辑的原因,希望不管对于这样子的观点的看法如
何都要理性讨论不要攻击伤害彼此。
在美国佛州发生过一起行政诉讼案,反方认为法律所规范的婚姻制度排除了同性结婚的权利
所以对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颂。人民认为,法律所保障的婚姻应该把价值判断排除在外,也
就是说,无论民意同意同婚与否,都应该秉持着平等原则,将同性婚姻纳入婚姻范围中。可
是大法官后来发现,其实把婚姻中的价值判断去除的话,最后会发现结论应该是政府不应该
介入婚姻本身。因为当两个人步入礼堂的时候,政府给他们的,除了对于彼此承诺的约束外
,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性的赞扬,若是婚姻排除了价值判断的成分,那么社会性的表扬的成
分将不复存在。
从这个结论可以看出,社会性的表扬是婚姻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同性恋者希望能够结婚,最
重要的也就是希望彼此的关系能够接受到社会的祝福与表扬。
可以说,现行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种社会性的,对于民意多数认为值得赞扬的事情的公开性
的表扬。那么可以推论出,婚姻势必无法做到人人平等,因为这种社会性的表扬必须取决于
民意。也可以说,若是法律通过了同性婚姻或任何形式的其他婚姻例如一夫多妻,若是这样
的婚姻形式实质上是不受到社会多数表扬的,那么确实会影响到了其社会表扬的功能,或者
说,影响了婚姻的价值。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对的事情”跟“多数人民认为对的事情”是两个概念,理
想上,多数人甚至全部人都应该认为对的事情就是对的事情,但是理想终究只是理想,而婚
姻制度从社会表扬的观点来看,很可惜的,他的重点是“多数人民认为对的事情”而非“对
的事情”。
当同性恋者认为婚姻相关法律应该从“对的事情”出发而去制定法律,可是婚姻根据社会表
扬的观点必须表扬“多数人认为该被表扬”的事情为依据。
从这个观点,婚姻是用以表扬社会主流民意认为对的事情,而非科学上自然合理的情感,势
必只能将婚姻侷限在部分人群上,就像是,社会表扬了荣民,所以他们可以有一些额外的福
利,从此看来,可以说,婚姻并不是基本人权。基本人权不应该用于让每个人公平的被社会
表扬。
然而,对的事情就是对的事情,那么怎么让对的事情与社会主流认为对的事情形成一致性就
必须透过教育以及社会运动来达成。与婚姻不同,婚姻以社会表扬的性质应该本于“多数民
意认为对的事情”,教育则应该本于科学事实以及“对的事情”所以应该提倡性平教育,让
下一代能够渐渐的学会表扬各种形式的爱,只要那个爱是双方甚至多方在自由而不受强迫的
前提下的共识。
随着人民对于性向与性别有更多的了解,学会表扬各种形式的爱的时候,这时后再将同性婚
姻甚至其他形式的婚姻纳入一般婚姻的保障,这时候的婚姻才能发挥它的功用。
这么说,其实婚姻本身势必是存在歧视的,因为这个当社会不是完美的时候,多数人是无法
做到去赞美各种形式的爱的。而当婚姻本身势必是具有歧视性的时候,或许我们该思考的是
婚姻本身是不是应该与社会表扬脱钩,而是专注作用与对于情感及忠贞或是各种形式家庭组
成的保障,甚至应该考虑废除婚姻制度,至少不要把社会性表扬的这个因素与权利的保障绑
在一起。
结论是,现在的婚姻形式,若强行将同性婚姻纳入一般婚姻中,可以从台湾的民意看出,很
难过的,多数人不懂得赞美这样子的爱情,而将其纳入一般婚姻中的话,确实对于多数人的
观感上会降低社会表扬的功能。让同性恋者的爱被社会多数表扬是需要时间及教育去达成的
,基本人权并没有规定对于被表扬这件事情需要人人平等。但是,对于同性恋者关于婚姻所
获得的权利是需要被公平的保障的,所以只能先另立专法保障,待社会进步后,才能也才有
实质意义将社会表扬的性质与于同性婚姻结合。或是,应该根本性的解决婚姻制度的歧视性
,透过现行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公平的保障任何包括异性恋及同性恋乃至各种形式的伴侣
组成家庭的权益及保障。
我认为法律应该保障任何人组成家庭的自由,社会性的表扬的因素应该从法律中去除像是婚
姻这种具有社会性的歧视因素的字眼应该从法律中去除而用组成家庭或是共同生活等中性用
词取代,夫妻双方等具有性别暗示的字眼应该用两人等用字取代。但就目前的婚姻两字对与
人民的认识而言,以及民调的结果来说,可以说强制使用婚姻两字适用于同性伴侣的话,确
实会降低所谓的婚姻价值。
但是,对于性别及性向的教育而言,本就教育应当禀持着科学及事实而非民意的原则,再加
上民调显示出来台湾民众对于性别教育的缺乏,应当加强推动性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