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昨晚此时跑去大闹天宫…哦不是,是大闹地院
向昨天倒霉值日的检察官提出选举无效&重新验票
重新验票是依选罢法第69条规定,丁丁的权利我们要尊重
但你要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让我们来看看选罢法第118条:
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 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 效之诉。
请注意!选举无效的前提是选委会“违法”
到底选委会哪里“违法”了???
选罢法本鲁从第1条看到最后第134条,看都看不出来选委会到底违了哪条法?
另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共有7条(142~148),丁丁唯一有“可能”凹的就是第146条
刑法第146条:
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或变造投票之结果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字:“诈术”、“非法之方法”
一边投票一边开票跟上面两词到底有什么屁关系???
有没有法律达人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