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yghmax1202 (Winne_Yang)》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民调:反同公投获7成7赞同 仅2成6支持挺
: 时间: Fri Nov 16 15:41:4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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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lus203ft: 要保障权利所以立专法,啊婚姻定义不同 223.137.63.118 11/16 15:58
: → plus203ft: 所以不支持民法也不行 223.137.63.118 11/16 15:58
: 问题在于你对婚姻的定义违宪啊
大法官释字第748 号解释并没有说目前的婚姻定义违宪,该号解释理
由书第13段记载:“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包含‘是
否结婚’暨‘与何人结婚’之自由(本院释字第362 号解释参照)。
……,‘按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同性性倾向者与异性性倾向者间
并无二致,均应受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之保障。现行婚姻章规定,未
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于此范围内,与宪
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违”,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大
法官并没有提到“婚姻”这二个字,大法官肯认的是“相同性别二人
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但回避了“婚姻”这二个字,所以,您说“婚姻定义”违宪的依据
从何而来呢?
释字第748号解释既然回避了“婚姻”这二个字,就有两种解释可能性:
一、第一种是释字第748 号解释之后,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还是只有
一种但不以异性或者同性为必要,核心要素不包括性别,在这种
定义下,释字第748 号就重新定义了婚姻,若是采这个,才有您
说的违宪问题。
二、第二种则是说宪法第22条有两种婚姻自由,一种是同性婚姻自由
,一种是异性婚姻自由,本号解释没有重新定义原本的异性婚姻
自由,而是新增了同性婚姻自由的保障,若是采这种解释,维持
原本的婚姻定义,再以其他方式给予“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的
权利,就是没有违宪的。
当然,最后大法官会采那种解释,我不知道,但以目前释字第748 号
解释来说婚姻维持一夫一妻是违宪的,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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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eres1209 (42.77.215.78), 11/16/2018 16: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