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少妇常年待大陆娘家 返台发现女主人不是

楼主: breakofdawn (hi)   2018-11-06 00:17:58
少妇常年待大陆娘家 返台发现女主人不是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62900
联合报
2018-11-05 21:15联合报 记者白锡铿╱即时报导
大陆女子“小秋”与台湾郎结婚后,经常住在大陆娘家,丈夫“阿雄”结交在理容KTV上
班的小三,“小秋”返台发现家里已换了女主人,愤而提出告诉,刑事庭依通奸罪将“阿
雄”判刑5月、判小三6月;“小秋”请求损害赔偿,“阿雄”辩称与妻子结婚后,她在大
陆的时间比台湾久,民事庭判他给付30万元。
判决书指出,“阿雄”与“小秋”于民国98年3月2日结婚,于103年9月离婚,随即再度结
婚,又于106年9月11日离婚。
106年初,“阿雄”在理容KTV认识“小月”,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于106年1月中旬
某日,一同投宿中市梧栖区西滨快速路与大智路某汽车旅馆。又于106年2月4日前后,在
中市他的住处,发生性关系。经“小秋”提起告诉。
“小秋”证称,她于104年11月前往中国大陆地区,于106 年2月返台回家时,发现老公与
“小三”仅著居家服,一起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愤而提起告诉,“阿雄”在检侦讯时
坦承。
法官审理时,“小月”辩称“当时是因为我的家大翻修,私人物品与小狗我暂放阿雄家里
,案发当晚是去阿雄家帮小狗洗澡”;“阿雄”辩称“小月的小狗案发前一、二个月寄放
在我那,她会来看小狗;没有跟她去汽车旅馆,没有跟她发生性关系”。
法官审酌,当时时值夜深人静之际,两人孤男寡女同处一室,且“小月”的内衣裤、卫生
棉等私密物品放在“阿雄”住处,显然是他利用妻子不在台湾之机会,让“小月”前来其
住处同住。足认两人关系不正常,已超过任何朋友份际,遂将两人判刑。
此外,“小秋”请求损害赔偿,要求“阿雄”给付精神慰抚金95万,他辩称“小秋”嫁给
他之后,在大陆的日子比在台湾久,她在跟他离婚后,马上又在大陆结婚,认为她请求95
万元过高。
民事庭法官审酌,大陆女子“小秋”与台湾郎“阿雄”结婚前,即育有一子,两造婚姻期
间并未育有子女,两人离婚后,“小秋”已另与他人结婚。“阿雄”通奸之过程,使“小
秋”对共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础全失,因此判决他给付30万精神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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