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突减速害3车相撞 法官:非危险驾驶 撤销

楼主: Eliphalet (我大聲講嘢唔代表我冇禮)   2018-10-24 06:42:00
1.媒体来源:
联合
2.完整新闻标题:
突减速害3车相撞 法官:非危险驾驶 撤销裁罚
3.完整新闻内文:
https://uc.udn.com.tw/photo/2018/10/24/1/5435016.jpg
法官认为,吴男是逐步减速变换车道,非蛇行等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图为台北地方法院。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吴姓男子驾车行驶于高架道上突然减速并变换车道,造成后方三车连环撞,被依危险驾车
开罚并吊销驾照;他提行政诉讼主张,依导航指示变换车道时发现有分隔柱而减速,并非
飙车。法官认为,吴是逐步减速变换车道,非蛇行等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判决撤销裁罚,
可上诉。
吴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晚间近十一时,驾车行驶于环东大道与市民大道高架突然减速
,后方车辆煞车,导致三辆车连环追撞。
警方认为,吴“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中任意骤然减速因而肇事”,依道交条例第四十三条
裁罚一万九千八百元并吊销驾照,还得上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吴提行政诉讼,主张他因车内卫星导航指示,由外侧车道切换至内线车道,准备由基隆路
匝道驶离正气桥,但切换车道时惊觉外、内侧车道间设有分隔柱,为避免碰撞,在短时间
内决定开回原本的外侧车道,未料后方车辆没保持安全距离而急煞,造成车辆碰撞。
他认为,他是对路况不熟,与道交条例处罚的飙车行为不同,处分适用法令有违误,请求
撤销处分。交通事件裁决所抗辩,依行车记录器画面显示,吴突然减速造成后方车辆紧急
煞停,造成追撞事故,员警依职权举发,没有违误,请求驳回吴的诉讼。
法官认为,道交条例第四十三条主要是在规范“飙车之危险驾驶行为”,依行车记录器画
面,吴单纯减速变换车道,与道交条例规范的违规行为不同,即使吴因此肇事也不得吊销
驾照,判决撤销原处分。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8906
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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