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司机员为何交保?法院:他已承认关ATP

楼主: cosmoslist01 (cosmoslist01)   2018-10-23 11:50:56
新闻来源:
联合新闻网
https://udn.com/news/story/12556/3437242
司机员为何交保?法院:他已承认关ATP、有业务过失了
2018-10-23 11:06联合报 记者罗建旺╱即时报导
普悠玛尤姓司机业务过失致死, 宜兰地检署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宜兰地方法院今天审
理后,以新台币50万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宜兰地方法院今天说明理由指出,此案声请意旨略,指尤姓被告在驾驶普悠玛号,关闭列
车自动防护系统(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以下简称 ATP)时,因列车已无 ATP 接
收感应器监控车速,司机员更应注意其车速度不得超速,并随时为煞车准备以避免危险,
途经宜兰境内大溪站附近时,因感觉列车加速时动力异常,经关闭ATP 后,系以手动、目
测方式驾驶列车。
检方并以尤复未注意列车进站及过弯时应符合速限规定,竟将列车加速至约时速一百四十
公里高速,而导致列车于同日下午四时四十八分许,在新马站附近无法过弯而出轨,全车
翻覆,造成乘客十八人死亡,另致使一百八十人以上分别受有轻重伤,因认被告涉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第二项之业务过死罪嫌,被告避重就轻,有勾串相关证人之虞,有事实足认
其有逃避刑事追诉、躲避民事求偿而逃亡事实之虞,本件非予羁押并禁止接见,显难进行
追诉审判,爰提出声请羁押被告。
院方指出,合议庭讯问被告后,认相关证人之证词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车动力问题,于行至
大溪附近,本应即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ATP关闭,亦明知依规定关闭 ATP 须于下一停靠
站再行打开,惟其因一直与调度员通话而未再将 ATP 打开确有业务过失。
且查被告于本院供承列车自瑞芳始,列车动力异常,车上之刻度与仪表及实际车速均不符
,故其即未再查看车速仪表,迳拉刻度控制车速,惟以刻度仍生降速及提速之情状,显已
无从迳以刻度为车速之依据。
况其自承平时即有观速之训练,而新马站月台为一大弯道,且速限为八十公里,其纵拉八
十二~八十三公里,依卷附车速表可知于事故前之十六时四十五分,该列车车速直线爬升
,于四十六分达一百二十公里,四十七分时达一百四十公里,至四十八分仍为一百四十公
里,旋即肇事,是自罗东站离站在二分钟内之时速不断提升,应显而易见,被告自应能注
意,况其既已关闭 APT,失自动侦测、煞车之辅助,并知前有月台大弯道,更应早为因应
举措,讵至近月台弯道方为急煞,致列车翻覆,死伤惨重,其有过失嫌疑重大应堪采认。
院方指出,检察官以被告辩称曾要求暂避停头城站检查一节,核与证人即头城站林姓站长
及谢姓列车长证述,被告系以列车上有人误乘为由要求临停头城站一情不符,因认被告避
重就轻,而有勾串证人之虞。
经查,证人头城站站长林称因无线电不清楚,请问是否乘客误乘要求停车,而非被告主动
以乘客误乘要求停车。且证人即列车长谢 亦证称:“司机其实不知道到底有无人误乘,
有无人误乘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没有跟司机说,所以不清楚他为何要这样说,值班
站长就跟他说调度员不准临停头城站,所以列车动力还是时有时无的前进。”核与列车司
机不会与乘客接触之理相符。是检察官以前情认被告有勾串之虞,容有违误,亦无足采。
院方末查,本案被告业已自承业务过失,且与本案相关之列车长、站长、服务员、巡视员
、列检员、调度员等均经检察官调查结证在卷,且相关车速表、行控对话录音档亦均扣案
,其余行车之通联证人亦均有纪录可供查证,至本件事故之详细肇因,亦可由专业鉴识人
员为专业之鉴定解说,乃被告应无串证之虞。
至检察官所指逾二百名乘客尚待接受调查,既非被告友性证人,更要无与被告串证之可能
。另被告为铁路局运转副主任,有固定住居所,本件业务过失造成重大死伤憾事,尚有铁
路局及其他保险公司可担负赔偿,检察官仅以被告将来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追偿,即认有逃
亡之虞,容属臆测,亦无足采。
院方表示,是本案被告虽涉过失重嫌,惟检察官以串证及逃亡之虞声请羁押、禁见通信,
乃无理由,不应准许。惟被告既有过失重嫌,惟尚无羁押必要,爰命以新台币五十万元具
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